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9〕16号)、《河西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津河西政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实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我单位结合全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相关工作任务为目标,以我市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在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利用河西政务网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结合职权职责,公开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规范事中公示1.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三)加强事后公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完善文字记录按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我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应当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规范音像记录1.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2.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三)严格记录归档1.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四)发挥记录作用1.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机构1.成立法制审核委员会为我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2.我单位具有6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制审核人员。3.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二)明确审核范围编制我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对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三)明确审核内容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2.各执法大队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进行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处理。(四)明确审核责任1.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委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执法支队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执法支队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五、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落实“三项制度”不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硬性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立推进“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主体责任。(二)完善制度“三项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发现并解决方案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执法人员尽职履责和主动作为。(三)信息汇总结合“三项制度”的落实,将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河西区城市管理委2020年10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设置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卢伟副组长:李宝辰、王红云、罗开喜、马忠、张伟、杨会谦成员:刘立英、王颜、季津、褚良河、陈秀龙、高洪庆、邵永会、韩彤阳、金长国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金长国办公室成员:朱宝安、王君廷、彭清、王连伟、邱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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