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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经河西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8日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1.2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1.3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津人发〔2015〕21号)、《市应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应急委发〔2020〕1号)、《市应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津应急办〔2020〕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河西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4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等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推动全社会各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促进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5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河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由本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1.6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6.1河西区突发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和建设工程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河西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具有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特点。1.6.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3其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处置。1.7应急响应分级1.7.1分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成立“天津市河西区**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专业处置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后,河西区现场指挥部统一并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接受现场统一指挥。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7.2河西区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1)初判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以及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事态,仅以本区应急力量难以控制事态,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本区启动一级响应;(2)初判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事件影响较大,需要调动全区的应急力量及资源,启动二级响应;(3)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件影响较小,需要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或其他部门辅助的应急力量能够应对,启动三级响应。(4)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2.组织体系2.1河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2.1.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河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接上级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分析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本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总结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调集本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时,服从市应急委或市级专项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本区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本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区武装部、驻区部队、武警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武装部长、各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各街道、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2.2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2.2.1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委下设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本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区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区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全区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街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应急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业务交流工作等。2.2.2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区政府原应急指挥中心为区备份应急指挥中心。2.3区专项指挥机构2.3.1区政府设立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房屋抢修、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事故、城区公共设施事故、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维稳联合、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金融安全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本区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发生一般事件时,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对接市级相关专项指挥部,研究确定有关事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服从区应急委或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2.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室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2.4部门应急机构区有关部门按照区应急委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参与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起草工作,开展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恢复与重建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源支持。2.5现场指挥机构2.5.1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突发事件处置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天津市河西区**事件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在现场指挥部下设置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区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及事发单位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5.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处置。2.5.3现场指挥部工作由现场总指挥负总责,各工作组具体实施。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现场指挥部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2.6基层应急机构2.6.1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街道办事处预案编制、应急值守、基层应急队伍管理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网格、疏通预警发布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街道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上级应急指挥人员或专业应急人员到达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副职领导作为突发事件第一联系人,并安排人员负责日常工作。2.6.2各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7专家咨询机构区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信息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8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本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政府的指挥。2.9应急志愿者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3.预案管理3.1应急预案体系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六类应急预案组成。(1)总体应急预案。即河西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社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区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针对大型活动保障而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3.2预案编制与衔接3.2.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组织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3.2.2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立足现有资源,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3.2.3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职责,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3.2.4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审核意见。3.3预案审批与备案3.3.1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起草,按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有关牵头处置部门负责起草(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上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送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以基层组织或单位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河西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由区主办部门制订,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报区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3.3.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2)区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局备案。(3)区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区党委、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局。(4)街道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党委、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局;居委会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5)本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其他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单位以大型活动组委会名义报送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和公安部门。3.4预案演练与修订3.4.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3.4.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3.4.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4运行机制4.1风险防控4.1.1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4.1.2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街道、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4.1.3对重点水利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4.1.4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4.2监测4.2.1完善专业监测网络。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河西交警支队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大气、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4.2.2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河西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化监测设备,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全天候自动化监测。4.3预警4.3.1建立预警发布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推动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统筹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实效性和覆盖面。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4.3.2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及时研判,草拟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信息,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4.3.3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还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4.3.4采取应对措施(1)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②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⑤法律、法规、规章、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2)收到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⑤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3.5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调整与解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4.3.6预警保障措施。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宣传、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4.4信息报告4.4.1区委、区政府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依规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和部门(单位)。4.4.2各街道办事处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人力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网格员和其他人员主动报告信息。4.4.3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在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的同时,要及时向所在街道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4.4.4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报送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态势发展或情况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事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4.4.5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30分钟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向天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文字信息。4.4.6区应急局要与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卫生急救120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件信息。4.4.7信息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4.5先期处置4.5.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110、119、120等社会报警台寻求救助,同时向所属街道、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4.5.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4.5.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及其他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局。4.5.4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及现场处置需求通报区应急局,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资源需求等情况。4.5.5区应急局及时将汇总的各方面信息报告现场牵头处置部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调度有关单位及处置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并将事件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4.5.6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核实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并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分管领导报告,提出预案启动建议。4.5.7区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确定响应等级、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4.6指挥协调4.6.1指挥协调机制(1)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及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各街道组织机构按照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和救援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开展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街道处置能力的,区委、区政府根据事发街道的请求或工作需要,将指挥权移交区专项指挥机构。必要时,成立区总指挥部,协调应急力量,调度应急资源,统一指挥处置工作。(2)现场指挥。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各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机构等,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对于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在天津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区武装部、驻区部队、驻区武警、区消防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4.6.2指挥协调措施(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②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3-4名,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救援攻坚、军方工作、战勤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区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员任组长。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通过河西政务网、官方微信、微博发布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④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河西区现场指挥部统一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并接受统一指挥。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①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行业分管副区长、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②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分管区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2-3名,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战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区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员任组长。③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调集应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相关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向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件处置进展及现场应急处置资源需求,及时研判事态进展,必要时向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有关人员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综合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员任组长。③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调集应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相关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向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件处置进展及现场应急处置资源需求,及时研判事态进展,必要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7救援行动与处置措施4.7.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视情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3)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4)与市级气象部门联动,获取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5)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6)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7)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9)启用区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10)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13)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14)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7.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以下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严防破坏行为;(4)加强通信管控和网络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5)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6)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7)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8)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9)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8新闻与舆情应对4.8.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区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4.8.2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4.8.3区委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口径和新闻通稿,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并接受市委宣传部的指导,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按市委宣传部统一要求,由区委宣传部做好负责对接有关事项并落实相关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8.4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和负面信息;会同区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4.9扩大响应4.9.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委、区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其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4.9.2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区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区武装部、驻区部队、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9.3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辖区,需要天津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将情况上报天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升应急响应等级,有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实施指挥后,区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本区各方面的应急力量接受天津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9.4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时,按规定程序宣布本区进入紧急状态。4.10应急结束4.10.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的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10.2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应急委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4.10.3现场应急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转入恢复与重建阶段,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5.恢复与重建5.1善后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相关部门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实施善后处置措施:(1)公安河西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4)区城市管理委、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和建设委、城南供电分公司、燃气城南营业所、燃气城南管线所、自来水公司等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供热、通信、道路桥梁、电力、供气、供水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补偿办法和标准,合理安排补偿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善后恢复及灾民救济的补偿资金,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标、天津市准执行;未明确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合理安排补偿资金。(6)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7)河西交警支队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8)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9)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负责组织受突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10)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街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1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灾情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12)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措施。5.2社会救助5.2.1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5.2.2区应急局会同事发街道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分配和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5.2.3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主动公开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5.2.4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法律服务,协助有关街道和区信访办、公安河西分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5.3保险5.3.1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5.3.2区金融局联系保险机构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扩大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探索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5.4调查评估5.4.1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政府或经区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4.2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5.4.3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区委、区政府。5.4.4区有关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局。5.5恢复重建5.5.1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建、城管、网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要求配合恢复重建工作;5.5.2超出本区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市政府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向市政府提出请求。6.保障机制6.1队伍保障6.1.1本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主要包括:本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武装部组织的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行政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队伍。6.1.2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河西救援支队组建,接受区政府统一指挥,承担本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6.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有关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服从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各有关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认证。6.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以街道、社区为单位的基层应急力量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人员密集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基层组织,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6.1.5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赋予的任务分街道组建,统一使用。驻区部队、武警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1.6社会应急力量。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区应急体系,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6.2物资保障6.2.1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各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目录和标准,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6.2.2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汇总各部门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与救灾物资,建立与区有关部门、商业企业的应急物资协议储备、紧急调拨、紧急配送、补偿等机制,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集。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6.2.3各专项指挥部、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及相关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6.2.4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6.3资金保障6.3.1区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6.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6.3.3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6.3.4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提出,按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区财务局统一支付。6.3.5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6.3.6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6.4指挥与通信保障6.4.1区政府、区应急局、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形成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街道应急指挥平台,具备并不断优化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6.4.2区应急局负责建立与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公司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6.4.3区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应急无线通讯保障体系,保证在应急条件下可以通过电视系统、无线广播系统发布预警信息。6.5治安保障6.5.1公安河西分局组织有关警力,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6.5.2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河西分局负责,在现场周围及时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6.5.3事发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6.6医疗救援保障6.6.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依托紧急医学救援站点,形成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作用。6.7交通运输保障6.7.1由区政府会同公交、轨道交通等单位,建立健全公路、轨道交通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6.7.2由河西交警支队牵头,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紧急情况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应急预案,保证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6.7.3河西交警支队会同公安河西分局研究制定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开启沿线限高设施,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依法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6.7.4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区管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或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6.8避难设施保障6.8.1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6.8.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6.9公共设施保障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专业公司保障水、电、气、热供给,保障市政路桥、路灯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由区应急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组织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供气公司等企业建立相应专业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水、电、气、热保障设备设施,巩固提高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设施保障能力。6.10气象服务保障区应急局负责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至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天气防范工作。6.11专家队伍保障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本行业领域应急专家名录,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并将专家信息报区应急局备案。6.12测绘保障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协调有关测绘勘察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6.13司法保障区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协会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6.14宣教培训6.14.1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6.14.2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6.14.3区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推动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6.14.4区委组织部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区应急局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6.14.5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托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医院、园区,开展事故救援、医学救援等专业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器材、师资教材的配备,完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应急演练等功能。7.附则7.1区委、区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严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责任追究工作。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7.1加强应急管理检查考核,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应急处置机制和党员、干部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完善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加强应急管理检查考核。区政府将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制定完善绩效考评细则,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7.3区政府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7.4该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具体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各区、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西区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河西政〔2013〕44号)同时废止。附件:1.河西区突发事件主要灾种和响应部门2.河西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情况3.河西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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