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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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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工作要求在河西有效实施。(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三)领导班子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确保各项决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贴近河西实际、顺应群众合法诉求。(四)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违规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履职尽责,凡属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六)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二、内容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其他全区性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年度计划、重要指标以及财政预决算草案拟定等重大事项。3.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和其他涉及全区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以及机构编制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4.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5.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6.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环境保护、招商引资、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7.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8.涉及政治稳定及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9.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民族宗教事务、外事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10.城区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改革、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全民健身、住房保障、物价调整、交通出行等方面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的政策调整和重要举措。11.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12.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1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驻区垂直管理单位、参公管理行政机构、各派出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14.区管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国资国企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区管重要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区管重要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1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需经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1.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任免。2.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市、区重点工程,房屋征收,重点地块、园区规划建设等重大项目。2.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列入民心工程的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教育、卫生、养老、环保等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项目等。3.我区与各市区(县)对口支援方面的重大项目。4.涉及我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5.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6.重大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的科研和合资合作项目。7.职责范围内国有(集体)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重要政策。8.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含民心工程、产业引导资金、企业补贴等)。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4.对外大额捐赠、赞助。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三、主要程序(一)确定议题1.各部门、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拟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理由并提供议题说明、法律法规依据、政策规定等相关材料。2.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突发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3.对提请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事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在会前协调一致。对涉及公众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影响广泛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研究、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充分论证,确保会议确定的事项合规合法、切实可行。(二)集体决策1.区人民政府以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2.集体讨论由区长主持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程序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与会人员讨论表态,会议作出决定。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会前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或决策事项比较紧急而没有时间开展讨论,区政府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事项应暂缓决定,进一步研究。4.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务员局)、区法制办、公安河西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5.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明确专人如实记录,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言和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确保可检查、可追溯。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推动工作。(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必须坚决执行,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明确一人牵头。决策承办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落实期限、要求和责任人,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区人民政府决策落实到位。2.凡纳入区委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大事项,应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需要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重要指标确定等重大事项;涉及全区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机构编制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2)需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区管干部奖惩等重要人事管理事项。(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职责范围内国有(集体)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重要政策、下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等。(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未列入年初预算或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达5000万元或者单项支出虽不足5000万元,但资金使用事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财政资金安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5)按照《中共天津市河西区委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及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依程序报区委常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3.需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应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关本行政区域重点领域和长期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2)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的调整、变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报告;决定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接受辞职、代理人选。(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重大财税改革情况;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举措;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编制、修改、实施情况;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政府负债管理情况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调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政府授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依规依程序报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4.重大事项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决策执行效果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决策如需作出调整,决策单位须按程序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四、监督检查(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区审计局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三)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接受上级巡视机构的专项督查。(四)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区政协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通报。(五)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五、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存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应当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有关要求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制定或完善有关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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