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新规出台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招商引资提速

外贸进出口 营商环境
所属地区:天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旨在通过强化司法服务与保障职能,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注入法治动能。该意见着重解决区内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难题,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依法打击涉区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为自贸试验区的高质量发展及招商引资创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精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提升司法裁判国际公信力
该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需主动适应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需求。在审理跨境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等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当事人合同约定,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准确适用外国法,提高涉外案件审判质效,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服务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开放。尤其是在上海、广东、海南等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规则试点的自贸试验区,法院被要求深入研究相关规则内涵,探索符合国际惯例的裁判思路。
二、创新审判机制,服务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为适应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定位,该意见倡导深化司法改革创新。要求依法支持“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地,正确审理涉及负面清单管理、证照分离、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等改革措施引发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鼓励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合议庭),探索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的高效机制。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的自贸试验区法院中,对专业性强、具有国际影响的案件,意见明确支持引入专家陪审员或借鉴国际咨询程序,确保裁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同时强调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展,促进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三、强化产权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意见将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置于突出位置。要求全面贯彻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原则,坚决防止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设置或变相设置歧视性司法标准。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要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特别强调加强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自贸试验区打造创新高地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苏州、成都、重庆、武汉等自贸片区内,意见明确支持探索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为守护自贸试验区特殊监管环境下的经济安全,意见要求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重点依法惩治利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实施的走私犯罪,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对滥用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政策实施的非法集资、洗钱、逃汇、骗购外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于在区内发生的合同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商业贿赂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以及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要求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障自贸试验区的健康肌体与安全稳定。
五、优化司法服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动性。强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预警法律风险。要求建立健全涉自贸试验区企业的司法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制度完善提供智力支持。明确指出要为区内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积极探索适应跨境、在线、数字等新形态交易的司法确认规则。特别是在海南、深圳等自贸港及开放前沿区域,法院被要求主动研究数据跨境流动、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等前沿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六、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
面对自贸试验区复杂多样的法律需求,意见强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审判队伍至关重要。要求最高法、省级法院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专项培训长效机制,提升法官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能力。鼓励法官开展与国际先进司法经验的交流,了解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新动态,确保裁判理念和实践始终紧跟国际前沿。要求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探索符合自贸试验区案件特点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模式和案件分配机制,为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裁判。各地需积极协调资源,为自贸试验区法治人才培养和专业法院建设提供必要支撑,持续夯实服务开放大局的司法人才基础。
在前期系列文件基础上,本次最高法意见系统回应了新形势下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核心法治诉求,展现出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中的关键保障作用。伴随该意见在各地法院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所需的核心法治要素——规则明确、权益保障、风险防控、争端解决等环节将得到进一步优化,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在重要开放平台的实践提供强有力注解,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坚实司法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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