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商】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再降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小微企业
所属地区:天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年初联合发布重要政策调整,显著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范围。此项措施将优惠门槛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执行周期覆盖2017至2019三个完整年度。通过减半征收所得税基并适用20%优惠税率的组合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构建了系统性的减负机制。该政策直接降低了创新创业成本,对促进区域招商引资和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具有关键作用。
一、政策适用主体标准明确界定
享受优惠的主体需同时满足三方面量化指标:从业人员指标控制在工业企业100人以下或其他企业80人以下;资产总额分行业设定为工业企业3000万元以内或其他企业1000万元以内;最关键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整至50万元。政策排除限制性行业企业,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提高标准,全国新增约数百万户企业被纳入优惠覆盖体系,政策普惠性得到革命性提升。
二、税收优惠计算方式科学设计
本次政策创新采用分档优惠模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应税利润以50%比例计入应纳所得税额;经折算后的应税所得额再统一适用20%企业所得税率。通过这种叠加计算方式,企业实际税负仅为所得额的10%,显著低于普通企业25%的基准税率。例如,某科技型企业年度利润48万元,调整后应税额仅24万元,实际纳税额降至4.8万元,较政策调整前降低超70%税负。
三、精准引导小微市场主体发展
实施首年数据显示,北京市、上海市等重点城市小微企业新注册量同比增长28%,广州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增长32%。通过降低初创期经营成本,市场主体生存周期有效延长。政策间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深圳市已有十余家银行推出"税收优惠贷"产品,实现"减税红利+融资支持"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政策协同效应持续释放
该优惠措施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社保费率下调等形成政策组合拳。多地税务部门开发智能识别系统,例如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实现优惠资格自动判定,申报时自动带入减免数据。为深化政策效果,2018年国务院出台专项督查机制,确保政策红利传导无衰减。
五、制度创新助力经济动能转换
此次调整是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举措,建立"减税规模与企业成长"的正向激励机制。政策实施三年间,全国小微市场主体累计新增就业岗位超千万个,技术创新专利申请量实现翻番。随着数字化征管体系的完善,2020年后政策升级延续,始终为小微主体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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