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产业园区

天津武清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武清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保护集体和农民权益,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镇街、行政村。第三条各行政村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账目、资金、村章委托镇街代理。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坚持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及时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做好收益分配,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镇街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镇街执行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制度进行指导和培训。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日常工作由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七条村集体依法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组织,配备报账员,负责村级经济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包括镇街负责村级财务代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代理会计人员、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第九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为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不相容岗位需要,设置5人以上专业人员专职代理,代理会计定期轮换。也可聘请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第十条村集体设1名报账员,由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的会计基础,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岁)的人员担任,人员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或公开招聘,按照《农村财会人员任免流程》通过后上岗,但村主要领导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新任报账员应报镇街备案。第十一条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二条代理会计应遵守财经纪律,真实记录会计业务,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财务分析;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编制报表等;完成其他会计事务。第十三条报账员要严格执行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完成镇街和村集体交办的财务工作,协助管好用好村集体资产资源。第十四条代理会计、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村集体主要财务负责人离任时接受离任审计。第四章预决算及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村集体每年年初应根据经济合同和生产经营计划,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搞好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收支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备案。第十六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各村集体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若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调整。第十七条村集体在年终必须搞好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予以公开。第十八条村集体收入要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及时存入镇街代管村的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占用或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严禁截留、挪用、体外循环,不准超限额留存现金。第十九条转移支付、征占地补偿、上级拨款等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单独制定审批流程,并由镇街相关领导审核把关。第二十条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票据。第二十一条村集体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两笔一章一把关一公开”,村集体超过规定限额的开支或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第五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集体土地、水面、林地等,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电力水利设施、交通运输设备等,各村须建立健全集体资源、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定期资产盘点等资产管理事项,必须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由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把关备案。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采购等,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程序,经民主程序议定和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报镇街相关领导审核把关。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投资等经济活动必须由“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草拟合同主要条款,报镇街相关领导审核把关,经村党员大会审议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由村集体妥善保管,报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鉴证备案。镇街统一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七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及经济统计报表。第二十八条镇街代管村集体账目、资金(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应依法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一村一个基本账户,上级部门有专户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村集体设立的银行账户均应向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村报账员须及时报账对账,完整记录台账或辅助账,代理会计及时记账、按时结账,编制财务报表。第三十条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账。第三十一条村级财务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按规定设置岗位权限,规范核算管理。第三十二条村集体应购置保险柜,用于保管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第三十三条各种会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七章资金及账户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非报账人员不得经管资金。第三十五条收付款项一般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严禁设账外账。禁止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产,禁止设小金库,禁止出租、转借银行账户。第三十六条村集体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各村日常支出规模制定。现金、有价证券等必须由村报账员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严禁公款私存。第三十七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第三十八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每月盘点一次。代理财务人员按不相容岗位需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八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九条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定期清查核对并积极采取措施催收。第四十条严格控制村集体债权发生,不得将公款外借。村集体不得为他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抵押。第四十一条村集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举债,不得超任期收取承包费,杜绝个人超期垫支、赊欠等情况发生。第九章财务监督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对镇街、村集体使用财政资金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离任、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重要经济事项进行重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镇街提交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权要求调查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第四十六条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工委和办事处强化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村集体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镇街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镇街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1.财务收支管理制度2.会计核算制度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4.资产资源管理制度5.经济合同管理制度6.公章委托代理制度7.财务监督制度 附件1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第一条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国家减免税金、纳入集体积累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历年积累、国家和上级部门扶持的专项资金、各类捐赠、集体资产转让金等,不得列入收益分配。第二条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以收抵支,截留、挪用、体外循环。第三条村集体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到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领取并负责开具。村集体要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存档。第四条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票据,禁止用白条或其他不正规的票据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村报账员,村报账员按月结报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不按时结报超过3个月的视作挪用,超过6个月的视作侵占。第五条村集体接受国家或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七条村集体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年初预算方案,贯彻开源节流、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使用资金。第八条对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主要包括:(一)村集体对外投资;(二)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开支;(三)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四)征占地补偿费使用;(五)村民福利性支出;(六)购置交通工具和其他大额非生产性支出;(七)村集体资产处置、毁损、报废;(八)债权债务、呆死账核销;(九)查阅历史性会计资料;(十)经村“两委”认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付款必须取得正式收据或发票。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村报账员不得给予报销,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代理会计不得入账。第十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必要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第十一条严格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各类专款资金,要按照上级政策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坚持按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付款,随建设项目进展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代理会计有权拒付、不予开支、不予入账:(一)大额开支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二)开支用途不清、不合理的;(三)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四)原始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五)原始凭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附件2会计核算制度第一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以村为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账、资源台账、资产台账,由代理会计登记。代理会计月末结账做到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明细账与记账凭证相符,记账凭证与原始票据相符。村报账员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辅助账。第二条村集体使用区农业农村委统一监制的账簿、票据、报表。第三条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要严格管理账套使用权限,防止数据外泄;月末结账后及时打印备份重要的账簿和报表数据。第四条村集体向个人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必须使用区农业农村委统一监制的收据。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票据。第五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收付款凭据领用登记簿,对凭据的领取日期、领用数量、起止凭据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第六条收付款凭据由村报账员到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妥善保管,使用后的票据要及时交回。第七条村居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收付款凭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防止隐匿收入、贪污、坐支、白条顶库等行为的发生。第八条村集体支出具体金额审批权限由镇街根据村级实际情况,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实施,并报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村集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两笔一章一把关一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填制统一规范的审批单:(一)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二)村书记及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选的“一笔”共同签字;(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四)由村报账员复核后,向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报账,由代理会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记账。第十条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负责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村集体会计档案指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合同等。第十二条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第十三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专人负责,对采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做好防磁、防潮、防尘、防火工作,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附件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村集体应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账。禁止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产,禁止设小金库,禁止多头银行开户或出租、转借银行账户。第二条村集体留取的备用金限额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现金收付业务由村报账员负责,严禁公款私存。第三条村集体收入的各种款项,报账员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到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入账。严禁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凭证等抵库,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村报账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收付款凭证及时报账。第五条加强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代理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的管理。村报账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代理会计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与代理会计人员、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镇街代理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账款、支票分开管理,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附件4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结合村级实际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分为以下种类:(一)土地;(二)房屋及建筑物;(三)办公家具;(四)办公设备;(五)专用工具;(六)交通运输工具;(七)其他资产。第二条村集体应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由村集体所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某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的单价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每年年终由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应及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和修订固定资产台账,发现的问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镇街审核把关,及时调整账面余额,做到账实相符。第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一)自行购置。凡购置金额较小的(限额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由村“两委”会议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自行购置。(二)监督采购。凡购置金额较大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第五条处置资产应本着合理、依规的原则,按照《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流程》进行。第六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责任人应作出书面报告,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提出处理意见,报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七条村集体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第八条村集体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第九条村集体开办经济项目必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第十条村集体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应进行资产评估,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备案,签订书面合同。有需要的要办理公证手续。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投资要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如村集体占投资方控股地位的,村集体要指派会计,并按月向村集体上报会计报表。附件5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订立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符合村集体章程和决议,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二条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由村集体发包,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经济合同签订流程》进行。第三条经济合同必须使用天津市统一的合同文本,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进行交易。第四条经济合同项目及指标、方式、期限等,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五条村集体发包生产经营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村村民以及本村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第六条村集体必须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及时收取承包金,并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维护承包经营权。对不按时、不足额收取承包金的村集体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村集体不得干预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在承包合同终止时收回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第七条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应依法进行公证。第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提前与对方协商。双方商定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当事人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第九条在承包期内,不得因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第十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和镇街合同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家庭方式承包进行转让的,需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项目转包第三方,并与第三方订立转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合同转让第三方,并与第三方订立转让合同,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一条村集体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承包方造成严重损失,应当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镇街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附件6公章委托代理制度第一条村级公章实行委托镇街代理制度,村级公章使用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办理委托事项。村级公章包括村党支部章、村民委员会章、村集体经济组织章、村集体财务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章等。第二条镇街公章管理部门责成专人管理公章,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经办人等事项,并定期做好核对。第三条村民新农合、身份证、户口簿等证(卡)丢失,改名、死亡等证明的用章,村报账员可到镇街直接领取预加盖村级公章的制式文本。第四条涉及村民个人的其他事务由申请人向村报账员提出用章申请,村书记审核后签字,村报账员在《村级公章使用介绍信》上填写事由,到镇街公章管理部门申请盖章。第五条涉及村集体利益的事项,由村“两委”提出草案,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到镇街公章管理部门申请盖章。 附件7财务监督制度第一条村集体财务活动至少每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开一次,自觉接受监督。每季度首月10日为财务公开日。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由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把关,进行公开,报镇街村居管理办公室备案。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和人员,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第三条村民对集体财务有异议的公开内容,可提交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可依规按程序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村集体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规开支。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活动中的事项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监督,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报告监督情况。第六条镇街做好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财务交接工作的监督,对不按财务管理规定办事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武清政〔2020〕8号).doc|政策解读《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