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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例会市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五)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七)坚持从严治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每届任期5年。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信访维稳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同时协助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在区长外出期间代为处理相关工作。七、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确定的职能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三章政府职能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安排,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历史性窗口期,统筹推进改革发展民生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在协同发展中当先锋、当猛将、唱重头戏,加快建设京津卫星城、美丽新武清。九、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四章依法行政十五、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区政府备案。十七、要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五章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的积极作用。十九、制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以及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提交区委讨论,经区委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二十、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二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二十二、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第六章政务公开二十三、健全政府信息发布、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工作有效开展。二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七章监督制度二十七、区政府任何工作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精神为前提。对于上级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二十八、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重大决策事项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九、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三十、完善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十一、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十二、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三十三、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有决策权;区政府专题会议只讨论研究事项,无决策权,讨论事项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需要,可召开全体会议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及议题涉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二)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三)研究需要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讨论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六)听取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汇报;(七)讨论和通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三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出席会议的区长、副区长不得少于三人。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讨论区政府日常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研究讨论问题比较复杂,分管区长难以决定或不宜决定,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三)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三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主持,相关副区长和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需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先期研究酝酿。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区“两会”前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提出建议,由区长确定。参加上述会议,不得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确需增加会议人员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常务副区长、区长最终审定。为便于区长、常务副区长把握议题上会的必要性,议题牵头承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议题建议书(包括提交议题的重要性、研究过程、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分管领导意见等,区政府常务会议题还包括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议题主体材料(必要的应就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作说明)等送达区政府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分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审定完毕,除极特殊事项外,不作变更。四十一、为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策质量,议题提交前,牵头承办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形成成熟的材料方案或决策建议,涉及多个部门不同意见的,分管区长应主动协调,确实难以统一的,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并拿出倾向性意见供会议研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要提前研究酝酿,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以作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区长在议题牵头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四)不予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问题时,实行表决制,一般采取举手或口头表决的形式。表决时如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充分的讨论达到思想认识的统一,一时统一不了的,除特别紧急情况,可暂缓做出决定。表决后,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四十三、每月议事是由区长主持的月例会制度,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以交流工作,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问题为主要内容。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四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撰写,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同时形成会议记录。区政府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每月议事会不编发会议纪要,由政府督查室刊发情况通报。四十五、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应依据职责分工,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对会议议定事项采取“任务清单+工作台账”方式,层层分解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区长报告。四十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从严控制。组织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区直单位正职参加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直单位行政副职参加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会议组织单位应于会前一周填写《会议呈报表》送区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拟出初步意见后送区政府领导审批。需要领导讲话的,应将相关材料稿一并报送。第九章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四十七、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审核、把关,依据公文内容分送主管区长阅批,重大事项可直报区长阅批。四十八、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签发。不得以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或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确须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名义并签字署名;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区政府研究议定事项,需向上级部门行文的,由牵头部门起草代拟稿,报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出文审批程序。四十九、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请示事项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一周内将批阅意见反馈呈报部门。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副区长提出签发意见,经常务副区长签发。分管副区长提出签发意见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征求相关副区长的意见。涉及机构、人事、财务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送呈区长签发。区政府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区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直部门行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根据文件内容,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五十一、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区实际。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务实管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公文办理工作进行考评。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上一级职能部门已发文做出安排部署,均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五十三、使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印章、印模、钢印,须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使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使用区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区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十章督查考核五十四、建立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每年开展1次全区性大督查,推动既定目标任务实现。五十五、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五十六、推进绩效管理,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评价其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加强对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及能力建设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效益。五十七、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第十一章内外事活动制度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五十九、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六十、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减少报道频次,精简务实、注重效果。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安排迎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批准后,不再临时安排出访。六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审批。第十二章应急值守六十三、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六十四、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加强值班检查。六十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六十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六十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特别是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六十八、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六十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七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纪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反对圈子文化、好人主义。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七十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措施,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每年到基层调研要确保2个月以上时间,每年每人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七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七十三、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七十四、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区长离津出差或出访,应事先向市政府及区委报告;副区长离津外出,应先向区长报告,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出差,应事先征求分管区长意见,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回津后三天内要向区政府书面销假,并报送出差成果或情况报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清政〔2012〕1号)同时废止。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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