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产业园区

天津武清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武清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提高各类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供水突发事件,确保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以最大限度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生活与生产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我区供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1.3事件分级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3.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40天以上;(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1.3.2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1.3.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1.3.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武清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城区供水、建制镇及工业园区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履行政府职能,减少供水突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日常供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消除供水隐患。(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使供水突发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发挥专业抢险队伍、企事业单位、社区、建制镇、工业园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接受统一指挥、团结协作、抢险迅捷、高效救援的应急抢险主力军。(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各供水部门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1.6应急预案体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1)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1.7风险分析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水源、水厂、管网3个方面,导致居民用户降压或停水。(1)水源事故包括水源中止供应、水源污染、原水供电线路故障、原水管道损坏等。(2)水厂事故包括水体污染、构筑物事故、供电线路故障、氯氨泄露事件、氯氨及净水药剂供应突发事件等。(3)管网事故包括输水干管爆管、中途加压泵站(二供泵站)事故、区域性水质污染等。2组织体系2.1组织机构2.1.1应急指挥部成立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2.1.2工作职责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2.2.1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2.2.2工作职责负责开展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2.3成员单位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加强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预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城区应急开采地下水、维修自备井等城区应急输水审批工作;负责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现场救援应急物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区财政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属地镇街做好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条件的相关救助,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正在施工道路、尚未移交道路的恢复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区市政道路桥梁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区交通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普通国省干线及区县级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和人员疏散工作。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电信企业: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供电供应及抢修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公安武清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及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处置供水突发事件,调用消防车临时应急供水工作。各镇、街:对辖区内村镇供水用水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置辖区内供水应急事件,要求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4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上报处理。2.5应急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及供水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1)参与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和研究,并提供技术支持。(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2.6供水单位应急组织2.6.1城区供水单位城区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设置单位指挥部,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6.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6.3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与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及时将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上报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加强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管机制:(1)区水务局做好制水厂、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加强对城区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区供水提供保障。(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并采用水质在线监测,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氯、氨等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吸收、报警装置。对重点部位报警系统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保证系统灵敏有效。(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7)区水务局加强与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信息联动,预防蓝藻爆发情况。按照市水务局下达蓝藻爆发应急指令,采取响应措施。(8)发挥区水务局行业监管优势,加强对城区供水、建制镇供水、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检查。各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9)各级供水单位在发现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报告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3.2预警3.2.1预警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3.2.2预警发布和解除(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3.2.3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2)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3)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备战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4)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6)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7)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1)武清辖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2)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3)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务局报告。4.2先期处置(1)按照供水事件“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其属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迅速将事件发生地点、类别、程度等情况上报区指挥部。(2)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3分级响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四级响应:一级、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三级、四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导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工作。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4.4处置措施4.4.1指挥部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2)组织营救和救治氯泄漏导致的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工作。(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4.2城区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2)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4)当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供给,并做好组织调度。(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内部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当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6)当氯发生严重泄漏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序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8)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9)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4.4.3二次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4.4.4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4)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辖区供水单位应尽力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如无法及时抢修完毕,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4.5新闻报道与发布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6应急结束(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善后处置5.1善后处置(1)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2)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5.2调查评估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修复重建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由区水务局具体落实对城区供水事故损毁的供水设施进行修复。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事故损毁供水设施修复工作,由区水务局进行供水技术指导,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6应急保障6.1抢险保障全区各级供水单位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并接受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6.2物资保障(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2)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3)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财政给予补偿。6.3设施保障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4通讯保障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供水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达到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6.5资金保障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应急储备计划。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使用。各镇、街、园区采取财政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7培训和演练7.1技术培训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各级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7.2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水源污染、氯气泄漏、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附则8.1责任与奖惩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8.2预案管理(1)各级供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在保证应急处置顺利进行的同时,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危害。(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必须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发生事故的企业或有关人员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区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服从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决策,以科技带动应急装备、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完善。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始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急力量准备,做到常备不懈。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武清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本预案与《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1.5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1.5.1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5.2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5.3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5.4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2)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4)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5)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2办事机构区指挥部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3)负责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4)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现场指挥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参与职责范围内生态损害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7)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召开记者见面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2.4成员单位(1)区委宣传部: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新闻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3)区应急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综合协调组和综合保障组;负责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4)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专业处置组;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5)公安武清分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秩序维护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化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6)区卫生健康委: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医疗救治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7)区生态环境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0)区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11)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13)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员安置等综合服务资源保障。(14)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水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区管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16)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7)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18)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涉及农业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1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A级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20)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2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2.5专家组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3预防、监测与预警3.1预防3.1.1风险辨识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本行业、本区域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3.1.2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3.2监测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3.3预警3.3.1预警发布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发布有关预警信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3.3.2预警响应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本级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3.3.3预警解除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4.1信息报告4.1.1报告程序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速报事实、续报原因”“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态势发展或情况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4.1.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4.2先期处置4.2.1事发单位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2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迅速核实危化品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认为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5.1.1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认为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视事故情况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指导处置工作。5.1.2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一级响应时,区人民政府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2处置措施(1)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区现场指挥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备并更换联系方式。(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等。(6)开展危化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5.3安全防护5.3.1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5.3.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5.4响应升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5.5救援暂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5.6信息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具体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5.7应急结束5.7.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5.7.2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5.7.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配合。(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2)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6.2调查评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保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部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7.3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7.4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7.5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7.6治安保障公安武清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转移疏散群众。7.7经费保障区财政局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7.8应急供电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电网企业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8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8.1宣传教育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8.2培训(1)区应急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2)区级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8.3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9附则9.1责任与奖惩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9.2预案管理9.2.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9.2.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9.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3名词术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附件:1.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图2.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3.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天津市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依法有利有序有效处置本区森林火灾,加强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4.1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1.4.2实行行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属地镇街、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1.5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主要任务2.1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2.2转移疏散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2.3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认重大危险源安全。2.4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2.5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3组织体系3.1指挥机构成立武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公安武清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人武部、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接受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力组织开展森林灭火工作,并按市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委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3.2办事机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完成。(1)区应急局:统筹组织推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做好扑火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2)区农业农村委: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3)区人武部:根据灭火需要,组织民兵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救援,协助做好物资器材、通信、交通保障等工作。(4)公安武清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调遣公安警力维护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通路,保证消防车、指挥车、保障车等顺利进入火场;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守卫,协助组织群众转移。(5)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协助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6)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火灾扑救物资、设备运输工作,为参与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提供必要的运输工具;负责所辖路网林木的防火工作。(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重点林区、重要时段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9)区水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林木的防火工作;提供火场附近水源信息,协调相关单位满足扑救森林火灾用水需求。(10)区发展改革委:对列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11)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12)区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宾馆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13)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所辖园林绿地的防火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为火灾扑救提供洒水车、水源转运设备等必要支援。(14)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15)区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16)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系统宣传报道相关工作,确保安全播出。(17)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为受灾转移群众提供必要安置场所。(1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人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19)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降低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会同属地镇街做好因森林火灾导致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20)区人社局:依据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21)区残联:负责伤残的扑火人员申请残疾评定并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做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22)区退役军人局:配合做好灭火负伤致残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等人员的残疾等级申报和评定后的抚恤工作,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区退役军人局做好褒扬抚恤工作。(2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切送、现场电力照明保障;做好穿林区输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火灾隐患问题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3.4镇街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本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火灾应对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3.5扑救指挥3.5.1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5.2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区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担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扑火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单位参加。负责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建议按程序申请民兵、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协调市级救援队伍和其他区、市救援队伍支援抢险行动;承办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统筹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机械车辆、油料、灭火水源等应急保障。(2)扑救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人武部、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负责调查火场情况,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3)火情监测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信息、火情发展态势等情况,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采取防护措施确保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人武部、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组织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5)通信电力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保障森林火灾扑救通信网络和电力畅通;负责协调现场指挥和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保障工作,开设应急通信网络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协调做好现场指挥部与部队、其他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建立;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6)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共同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做好火灾现场、进出通道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做好道路抢通抢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7)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区人社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做好供油、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救灾资金。(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9)社会治安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维护火场秩序,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安全守卫,维护社会稳定。(10)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11)专家组:区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家,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进行调整。4预警和信息报告4.1预警4.1.1预警分级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4.1.2预警发布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公安武清分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短信、小区广播、大喇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局发布,并报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统一发布。4.1.3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各防火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在上述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大天气预报密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开展森林防火督查检查,加大林区巡护频次,视情组织各防火队伍靠前部署至重点区域。4.2信息报告4.2.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任何单位接到森林火灾首报,都要立即报区指挥部办公室。4.2.2各单位在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在40分钟内书面上报核实结果及火灾相关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基本情况,并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内容。4.2.3对已上报并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应每日将扑救进展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4.2.4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各单位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火情,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4.2.5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5)需要向天津市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接报单位、属地镇街、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指挥部应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提请启动市级预案,并由市指挥部指挥。5.2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要根据气象、地形、环境、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施救。5.2.1扑救火灾区指挥部就近组织各镇街应急防火队伍、半专业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工作组提出的申请,区指挥部调动其他镇街的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5.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区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