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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泊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团泊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临时占路经营的治理和规范,营造干净整洁的乡镇环境。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早点摊贩的管理规范 第二条早点摊贩允许经营的点位:南区南门外东侧 第三条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点位,数量占位经营,早点摊贩允许时间为每日上午10:00以前。早点摊贩须同镇政府签定规范经营承诺书。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五条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条严禁挤占盲道、公路影响正常交通,严禁高声叫卖扰民。 第七条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八条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九条如遇政府规划需要迁址时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镇政府对食品流动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 第十一条镇政府对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 第十二条镇政府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何吕斯;联系电话:685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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