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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115号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武清区盛鑫搅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05X0L132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大高口村负责人:张金良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大高口村建设的,依法应当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混凝土预拌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8年2月起擅自建设,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自2018年5月起擅自投入生产至2018年6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9年8月2日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办人:庞全鸿电话:22173018审核人:杨东光地址: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邮政编码:3017002019年9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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