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武清政办〔2015〕18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金融办公室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和规范运营,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中介服务、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奖励扶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激励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补助20万元,区财政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补助100万元。(三)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补助10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区财政补助200万元。(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六)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区财政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重复享受。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局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上报市金融局。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区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工经委、农委、商务委等部门在安排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类专项基金、资金补贴等项目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三、加大相关企业税费减免优惠力度(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四、协调各类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支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创新业务。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五、妥善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二)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附件: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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