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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稳定今年特殊年份的粮食生产,充分挖掘我市耕地生产潜力,扩大粮食种植规模,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种粮基本收益,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基础上,对全市属于耕地但未能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抛荒地、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林下可利用耕地等种植粮食进行补贴,全面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全力挖掘现有耕地粮食生产潜能,刺激各区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的积极性,稳步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二、目标任务按照“筑牢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切实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的总目标,确保完成全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农业农村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三、实施路径(一)抛荒地种植粮食。大力解决耕地闲置和抛荒现象,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加强土地流转,推进粮食生产集约化,在近年来抛荒的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二)林下可利用耕地种植粮食。利用现有林下耕地资源,在林木郁闭期之前发展林粮间作,科学经营林下耕地,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业模式。(三)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种植粮食。结合闲置设施农业盘活等工作,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组织农业设施园区充分挖掘潜力种植适合粮食作物。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管辖范围内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本市生产者(含跨区作业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五、补贴标准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作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之一,于2020年暂行一年,参照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我市补贴涉及的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不含作为青饲种植的玉米、燕麦等。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地块不能同时享受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六、补贴范围对属于耕地但未能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抛荒地、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林下可利用耕地等种植粮食的进行补贴。(一)抛荒地上种植粮食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包含平整后的废弃鱼塘用地,畜牧、鱼塘等周边耕地上可集中成片种植粮食的地块,不含农户在非耕地上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河滩、河堤、沟渠埝埂上种植粮食作物等地块。(二)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种植粮食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三)林下可利用耕地种植粮食的按照林下耕地中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折算,且种植面积在50%以上的进行补贴。七、实施步骤(一)为避免地块交叉造成重复补贴,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要分别登记,相互对应、相互补充,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要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同时开展登记、公示、审核、兑付等工作,同时组织实施。(二)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登记,对非村属地块(含市、区、乡镇属国有农场耕地,乡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三)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由村组织实施,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四)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市财政预拨资金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市级预拨资金统一拨付各区财政局,年底资金结算时要单独结算。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提出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据此将市级结算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通过“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八、工作要求(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局负责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委对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严格公示制度。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农户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在土地所在村张榜公示。对于农户之间转包(租)耕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补签合同,明确补贴归属;国有农场或村集体土地分包给职工或农民种粮的,也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让农民了解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三)强化资金管理。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发给实际种粮农民,对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按合同约定发放补贴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土地流转后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在转租转包土地上种粮者与出租方的关系,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凡是有纠纷的土地,不得列入补贴范围。(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补贴情况要定期抽查和核对,防止虚报、漏报问题发生。(五)做好信访处置。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六)加大政策宣传。各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粮农户、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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