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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居民煤改燃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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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居民煤改燃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居民煤改燃资金补贴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8日   静海区居民煤改燃资金补贴办法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确定的资金补贴办法,根据当前燃气市场价格及核定居民气量,经初步测算我区今年运行补贴金额后,特制定我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燃气价格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及范围补贴对象:采用燃气清洁取暖的居民散户、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燃气企业及燃气锅炉改造的供热企业;补贴范围:户内采暖设施、户外燃气配套设施建设、集中供热补热及运行补贴;二、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确定的资金补贴标准执行。 (一)居民散户气价补贴“煤改气”。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给予每立方米1.2元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二)燃气企业气价补贴1、居民散户供气补贴。利用管道气供应居民散户采暖的,供气企业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燃气企业不再享受运行补贴。利用LNG液化天然气为居民散户供气的,供气企业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经成本监审后,差价部分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燃气企业补贴。2、集中供热供气补贴利用管道气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26元,燃气企业不再享受运行补贴。利用LNG液化天然气集中供热的,供气价格参照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执行,经成本监审,差额部分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燃气企业补贴。(三)居民散户户内外设备及配套设施补贴“煤改气”户内设备及户外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次性改造最高补贴9000元/户。(四)集中供热补热及锅炉改造补贴建成区内集中供热补热的,一次性建设补贴110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各乡镇居民小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改燃或并网的,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购置燃气锅炉及安装的费用,一次性改造建设补贴20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一次性改造建设补贴20元/平方米。三、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一)燃气企业持户内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和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资金补贴;居民散户持购气卡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村街办理登记申请,填写《气价补贴资金申请表》;(二)居民气价补贴经村审核后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审核验收通过的燃气企业申请资料和居民气价补贴申请资料汇总后报区发改委;(三)区发改委核查后函请区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给居民和企业。四、监督管理(一)由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二)审计、监察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三)对未按规定完成壁挂炉安装、虚报安装数量、超报用气量或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拨款、不予拨款或收回已拨补贴资金。(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将取消申请补贴资金资格;对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较大问题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政策解读关于资金补贴办法中有关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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