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8〕 2 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管好用好设施农用地,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现将我区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分类和范围 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砖混等各类建筑结构的温室、大棚等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配套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二、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二)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三)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四)从事规模化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种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五)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要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六)村民自发进行的,不够上述规模的零星设施农业,在不占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审核并监管。三、严格规范用地管理(一)设施农用地使用前,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牵头协调国土、农委、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等部门,统一对设施农用地选址进行现场踏勘,作出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用地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并提供以下资料:1.拟定建设方案。经营者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用地进行勘测定界(西安80坐标系统);结合勘测定界图,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及项目建设平面图和标注项目用地位置图等并据此提供勘测定界图和建设方案。2.确定使用条件。经营者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要通过乡镇、村级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据此提供用地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公告公示文本。3.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本连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区农委(含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或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国土部门。双方审核后形成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区农委、区国土部门在《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用地,经营者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缴纳不低于1万元/亩复耕(复垦)保证金。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专户管理。经营者须在设施农业终止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复耕(复垦)。经营者未按时复耕(复垦)或复耕(复垦)不到位的,没收其缴纳的复耕(复垦)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耕(复垦)。四、加强服务和监管(一)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区农委和区国土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二)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非农利用行为。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切实开展好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报告区农委和国土部门。(三)区农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用途,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四)区国土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监督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牵头对区农委认定属于非农建设的项目用地,按违法占地严肃查处。(五)区环保局要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畜牧局要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指导、动物产品安全管理以及疫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五、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一)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严禁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二)区农委、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和巡查,督促和指导设施农用地规范管理和使用,全面掌握本区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每年对所在区域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乡镇政府每半年将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经营情况要梳理汇总,上报区政府。(三)对违法违规建设、改变用途或者不按规定复垦的,乡镇政府坚决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前,区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设施农业专项补贴和建设支持资金;已发放的,要予以追回。(四)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纳入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每年开展检查和考核。本通知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静海【2016】202号),自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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