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益项目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8〕 3 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益项目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目前,全区农村公益项目大量涌现,且多为未批先建的违法占地,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强全区农村公益项目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依法用地农村公益项目用地是保证城市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承载着促进社会平等、增进公众福利和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建设美丽乡村的现实需要。各乡镇街、村作为农村公益项目用地前期手续的协调人,要充分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实现公益项目用地的合法合规,杜绝违法占地的发生。二、严格规划管控农村公益项目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强化“两个规划”的引领作用。项目落地前,要征询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三、规范项目审批(一)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由区国土部门牵头,依法办理土地报批,完善合法用地手续。(二)在未实施村庄建设规划且属于以下情况的,由乡镇政府牵头,区行政审批、规划部门配合,分类施策,妥善处理。1、经选址后,确需在此建设的,涉及土地地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只能在原有现状基础上提升改造,不准改建、扩建。2、经选址后,确需在此建设的,涉及土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符合的,拿出具体的设计方案,经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历史遗留公益项目用地,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后逐年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四、其他注意事项(一)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集镇和村庄建设和发展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裕农民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适度集聚、节约用地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以及依法行政与积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对村级公益项目建设要落实批前到场勘查、建中到场巡查、批后到场验收;二是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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