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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静海区党政机关租用车辆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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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静海区党政机关租用车辆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静海区党政机关租用车辆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天津市静海区党政机关租用车辆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为补充保障公务活动用车需求,规范租用车辆行为,降低运行成本,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的原则管理。二、基本原则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应遵循定点租赁、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三、租赁范围重要、紧急、特殊的公务出行,本单位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有效保障的,可以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一)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任务;(二)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涉及保密、安全的特殊专项活动,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三)因公接待、公款现金存取或送交支票、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等公务活动;(四)其他需要通过社会化租用方式提供用车保障等公务活动。四、租赁时限及程序(一)严格租用车辆时限。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长期租用车辆作为公务用车使用,以临时租用补充保障为主,除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租用时间可确定在项目工作完成时限内,一般租用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二)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超过3个月的,须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批准。(三)重大项目及专项活动完成时限内的车辆租用,须有党委(组)会议纪要、与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的租用合同,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五、租赁方式及标准用车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确定有资质的租车公司。租用车辆优先考虑新能源车并严格租用车辆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原值)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原值)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原值)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租用新能源车辆的,租用车辆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原值)。六、费用管理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各党政机关除使用专项资金保障专项活动外,租用车辆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测算数以内。七、监督检查(一)租车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租用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履行派车手续、建立登记台账,严格车辆停放制度。(二)租车单位应严格公务活动车辆租用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用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用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用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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