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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静海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天津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和《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津政办函[2018]1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静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乡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二)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农委、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四)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定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与有永久基本农田的村委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五)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天津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二、年度自查要求(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开展自查。主要检查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违法违规用地治理等方面情况。(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各乡镇考核结果,于5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三、期中检查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期中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中旬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期中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二)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四、期末考核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中旬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二)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三)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四、奖惩(一)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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