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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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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村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现就我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审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红线区、黄线区内审批建设村民住宅。确实需要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二)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乡镇要结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搞商品住宅开发。(三)科学统筹安排。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村民住宅由平房向多层转变,逐步向小区式住宅转变。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设主体应为村民委员会;(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或乡规划、村庄规划;(三)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四)改善村民居住环境(非营利性村民平房拆迁还迁改造);(五)已履行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三、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办理:项目立项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规划区内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施工许可证。1.办理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所需要件: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村级“四议两公开”签署意见及影像资料;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审核意见;区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日照分析问题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村级“四议两公开”的签署意见及影像资料;所在乡镇审核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及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意见;项目立项备案证明等资料。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需要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法确定承包人的材料;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不动产权登记。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所需要件:用地申请;“四议两公开”通过的村民住宅楼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设定分房人条件;楼层分配办法)及乡镇政府审核并确认的审核意见;分房人员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地籍调查成果;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的项目平面布置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核定用地图;勘测成果(包括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村法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2.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需要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三)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办理招投标手续,指导乡镇政府进行质量安全登记,落实属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单位应办理招投标手续,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包人。所需要件为:《项目立项备案证明》。2.建设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要形成专班,明确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单位应到属地政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所需要件详见附件3)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属地政府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相关登记材料报区住建委进行登记备案。3.属地政府专班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区住建委负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4.属地政府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家机构与专班共同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及竣工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由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属地乡镇政府,属地乡镇政府形成监管报告报区住建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要件包括: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查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5.区住建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对开工前、施工中和验收环节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属地政府督促整改。6.属地政府专班要督促建设单位对交房后业主的质量投诉积极处理。四、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并只能对本村籍成员进行销售。对于拟购买所建设住宅楼的购房户,村两委需严格履行资格查验、身份核实、张榜公布、上报等程序,严禁对本村籍成员以外的人员进行销售。凡进行拆迁平房建设的,乡镇政府要督促村两委按程序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安置补偿协议,所建设住宅楼要优先用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并落实到位。涉及平房拆迁的,拆迁补偿方案需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整体村民住宅拆迁改造项目,其中部分土地可以满足还迁要求的,其余剩余土地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相应的土地出让手续,或将腾出的土地指标占补平衡,进行复耕或按照扶贫指标用于村民购房补贴等。(二)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加强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监管。乡镇政府认真履行属地职责,对建设村民住宅楼的村,要从申请、审核、审批、招标、销售、资金来源、费用支出、建设、分房等环节,明确专人,全程参与,依法进行监督、监管,切实做到批前审核,批后监管到位。对村两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按申报时缺宅基地户和拆迁户分房,侵害群众利益,随意向本村籍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销售住宅楼的,责令限期整改,清退非法所购住宅楼,并依法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有关负责人员和审查人员的责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政务服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做好项目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住宅楼建设合法有序,确保质量安全到位,消防安全到位。对在农村住宅楼建设审批过程中与村两委、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相关单位,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标开工或不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按申请的村民名单售楼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到位。各乡镇对未取得手续的违法建设,视情况限期拆除;对不按申报名单售楼的,责令村两委或施工单位予以解除合同并清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楼非法占地行为,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对违法占地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且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的处罚。供电、供水部门对违法建设住宅楼不得供电、供水,对私自接电、接水的实施断电、断水。公安部门负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供电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快速立案侦查,对扰乱、阻碍执法,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涉及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或故意拖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国家政策调整,以新下发的文件为准。附件:1.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办理流程图(位于镇区内的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办理流程图(位于乡、村庄内的项目需要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各项审批手续要件明细  2019年5月10日  附件:津静海政办发〔2019〕17号附件|政策解读关于《静海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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