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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等11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及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加强我区企业劳动用工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坚持属事属地原则。针对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严格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发生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属事单位要迅速拿出解决意见,推动问题有效化解,属地单位(乡镇、园区)要协助做好人员稳控和局面控制工作。(二)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强化源头治理,按照监管职责,属事单位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日常监管和排查,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预储账户等各项政策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属地单位(乡镇、园区)要强化问题预防化解,由乡镇的城镇办、综治办及时掌握各项工程建设情况,督查、规范各项审批、报建手续,依法规范企业欠薪和农民工讨薪行为,对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及时有效进行协调解决,防止矛盾堆积激化;对恶意欠薪讨薪,或以讨薪为名组织农民工聚众闹事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三)坚持依法维权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化对企业依法录用工人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规范农民工讨薪行为。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静海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刘 峰副组长:张树青 林凤桐 韩炳谦成员单位:区政法委、监察委、信访办、建委、发改委、市容园林委、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林凤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国志、张俊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杜国志同志主要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工资管理;张俊峰同志主要负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各乡镇、园区负责同志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管理。三、明确职责分工(一)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涉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建委负责监管项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严把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关,动态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调查和处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三)交通局、水务局、市容园林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监管项目的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及时受理解决。(四)各乡镇、园区及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各自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未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由各乡镇、园区负责,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五)监察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引发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六)信访办负责接待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信来访。(七)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四、落实工作措施(一)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渠道。区建委在单位内部设立农民工工资接待办公室,安排专人全天候接待建筑业农民工来信来访。同时,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箱和公示牌,公布受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来电来访。(二)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区人力社保局在劳动仲裁院开设农民工工资问题“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少的,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结案;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三)设立专门信访接待窗口。在区信访办设立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窗口,由建委、人力社保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发生农民工到区级机关门前上访的,信访办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同相关部门接访人员及时将上访人引导到区信访办;对情况复杂的集访,属地、属事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疏导农民工情绪,做好劝返处置工作;对不听劝导、仍聚众滋事,或冲击围堵区级机关、悬挂标语、喊口号等违法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置。(四)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标语、展示牌等形式,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把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穿到执法监察的全过程,通过主动监察、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和农民工案件查处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施工企业,按有关程序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新闻部门要予以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五、强化协调处置(一)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建立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三夏”、“五一”、国庆、春节等重点敏感时期,可能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判会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预防和化解。(二)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行为。严格落实人力社保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由建委、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收集掌握证据后,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则讨要工程款),指使农民工围堵党政机关上访,或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讨要工资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加强不诚信企业清理整顿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拉黑”制度,停止其在静海区招投标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建委等相关部门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直至降低诚信等级或建筑资质。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政策解读关于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一图读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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