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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海区区级成品粮(静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静海支行关于印发《静海区区级成品粮(静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保障好区级储备粮安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静海支行联合制定了《静海区区级成品粮(静态)储备管理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1月13日静海区区级成品粮(静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区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静海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区级成品粮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且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或指令。 第三条区级成品粮储备由粮食企业和加工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承储。承储地点应位于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的地区,保证应急时调运需要。区级成品粮储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仓房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检测、机械通风、温控设备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满足信息化监管需要;2.具备必要的成品粮储藏设施,选择平房仓储藏成品粮,仓房隔热性能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门、窗、通风口等孔洞应有隔热措施、设置防虫线和防鼠雀板、网,仓门处应设置挡水墙或挡水板,储藏成品粮仓房采用低温、准低温等储藏方式,确保存储安全;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和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4.配备经过培训、掌握成品粮储藏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储藏技术、设备及安全操作规程,能熟练使用安全防护设备,了解并掌握成品粮质量指标及检测方法,具备粮情分析、判断和处置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5.仓储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6.国家和本市本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为区级储备粮运营企业,负责区级成品粮储备的运营管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细则,组织采购和轮换,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数量、品种、质量等级标准、储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五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区级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成品粮储备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七条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按照“先进后出、库存充足”的原则,组织区级成品粮轮换。年初上报本年度成品粮轮换计划,轮换前1个月上报轮换申请,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静海支行会签下达轮换计划通知,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按照轮换计划通知,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开展公开竞价交易。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第八条区级储备成品粮品种为便于储存、运输的小包装大米或小麦粉,等级应为2级及以上。第九条仓储企业入库区级成品粮储备时,要科学制订入仓作业计划,清扫粮仓,清除仓内外的残留粮粒、灰尘、杂物等;需通过过磅称重、抽包检斤等方式核对数量。第十条为确保常储常新,区级成品粮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且轮换周期(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含),严禁超期储存。第十一条入库的区级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二条区级成品粮储备主要以包装形式储存,入库的区级成品粮储备包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各项标识应当清晰、准确。鼓励成品粮储备包装印刷“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字样。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成品粮储备,可以采用在包装上明确标注商品名称、生产批号、品种、净重、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商品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天津静海应急储备”字样的包装形式;生产批号由字母“TJJHYJCB”和该批成品粮生产日期的年月日数字组成;选择此种包装的区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出库后,应进入加工企业,不得直接销售给经营性企业和个人。第十三条区级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检验按《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执行。承储企业应严把区级成品粮储备入库、出库质量关,确保入库的成品粮质量合格,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出库。区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区级成品粮储备入库、出库和每半年对区级成品粮储备进行一次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区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规定,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五条区级成品粮储备实行费用包干,补贴标准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规范市级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及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津财建二〔2023〕7号)执行。补贴范围包括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利费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一)储存费用:1.面粉(包存):364元/吨·年;2.面粉(罐存)347元/吨·年;3.大米:875元/吨·年。(二)贷款利息根据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第十六条由于重大政策调整或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承储企业不再适合承储区级成品粮的,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定承储企业退出方案。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先期告知,并处理退出相关事宜。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在合同期限内申请不再承储区级成品粮的,经区发改委核实同意后,由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处理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承储企业承担。在此期间,承储企业需继续执行合同条款直至合同解除,否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储存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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