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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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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静海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并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补贴的专职人员。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导管理,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试用与聘任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男性不高于70周岁,女性不高于65周岁,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聘,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聘,优先选聘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五老”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两个月。第十条 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审核,由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第十一条 各司法所对辖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及时收集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相关部门的转递,调解民间纠纷;(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调解工作情况;(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简易矛盾纠纷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疑难重大复杂纠纷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第十六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二)每月定期进行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责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第二十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各乡镇、派驻部门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固定补贴+“以奖代补”制度,均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需进行月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成立由乡镇或行专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主任或行专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调委会负责人、派驻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指定,考核工作在领导小组、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进行,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区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辞职辞退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离工作岗位的,视为自动退出调解员队伍;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退出的人民调解员,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督促聘任单位解聘。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所在调委会和派驻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聘:(一)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长期无故缺勤或不在岗的;(四)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旷工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六)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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