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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名 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482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静海政办发〔2017〕66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成 文 日 期 :2017年12月15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12月15日修改和废止依据期满失效有效性 :失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11月17日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1.1制定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津政发〔2001〕)6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政发〔2014〕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事故分级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明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设立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局长担任。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和调整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协调指挥;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2.2办事机构2.2.1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理情况;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区安监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由区安监局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安分局(含消防支队、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区建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区交通局:参与指挥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划定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现场安全区的建议。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需要。通信企业(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水务部门(水务局、静海水务公司、首创水务公司):应急处置时水源供应保障。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家属以及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区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2.4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设立1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人员抢救小组:区卫计委为组长单位。由区卫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和区安监局(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消防消毒小组: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为组长单位。由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水务部门(水务局、静海水务公司、首创水务公司)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隐患处置小组:区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警戒组: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由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3)技术专家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4)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组长单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5)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供电公司、通信企业(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2.5现场指挥部2.5.1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2.5.2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2.5.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3.1.1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于使用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进行复核、备案,并作为重点监控设备列入特种设备监察网中重点监控范围。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使用单位定期向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和紧急情况电话报告预警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利用特种设备监察网中的设备信息、安全监察记录、检验超期预警等功能,提高设备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1.2区市场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3.1.3区市场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在采取相应法律强制措施无效后,必须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3.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检验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隐患。3.2预警3.2.1当以下事故、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地震;(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5)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3.2.2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安监部门,并在30分钟内提供书面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安监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45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1小时内报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事故24小时应急值守接报电话:2894207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等。4.2先期处置4.2.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4.2.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先行赶赴现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4.3分级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区指挥部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指挥部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4.4处置措施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区指挥部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消除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他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域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校、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9)社会动员。区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5响应升级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情况。4.6应急结束4.6.1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4.6.2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经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域,撤回疏散人员。(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报告区指挥部,经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域,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监管。(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区指挥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予以报废。(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5.2社会救助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5.3调查评估5.3.1区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5.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报区指挥部,抄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1.1区指挥部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6.1.2区指挥部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市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6.2资金保障6.2.1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用于: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事故防范、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奖励等;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区级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和各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6.2.2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同时作为本辖区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经费来源,同时确保能够应对本辖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6.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6.3队伍保障区消防支队(区综合救援大队)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区相关部门专业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为基础,以特种设备危险源集中的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1)建立由相关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2)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3)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专业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制定工作;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5)区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行动指令或应急演练指令后,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6.4装备保障区指挥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支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6.5其他资源保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宣传教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7.2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督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素质。7.3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 附则8.1责任与奖惩8.1.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和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8.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28942072。8.1.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1.4事故调查结束,区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8.2涉外情况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参照《天津市静海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8.3预案管理8.3.1本预案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3.2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附件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辨别、识别系统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潜在不安全因素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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