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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名 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467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静海政办发〔2017〕50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成 文 日 期 :2017年10月12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10月12日修改和废止依据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有效性 :失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1.1 制定目的建立健全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静海区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稳定。1.2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政发[2014]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金融突发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三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响,甚至是区域性、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全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外出现的,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天津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人民政府、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跨部门、跨行业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 (1)统一协调,协同配合。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在处置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2)预防为主,快速高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金融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3)依法管理,分级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金融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静海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因周边区域突发重大金融事件引发的我区金融突发事件。(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我区政府按照自身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多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成立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金融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指导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园区开展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视情况商请区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予以协助。2.2 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静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局局长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组织修订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收集、保管有关档案;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 成员单位区金融局:负责对主管行业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时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主管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负责处理区金融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时启动股权投资基金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认真做好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负责处理区发改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区金融局和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工作。区商务委: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时启动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认真做好典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负责处理区商务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金的筹措和管理,对金融行业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公安分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所属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犯罪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协助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并协助做好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区指挥部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2.4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确定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 监测预警3.1 监测3.1.1 驻区金融机构要自觉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1.2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辖行业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并报区指挥部。3.1.3 区指挥部办公室将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和潜在风险因素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3.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金融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将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各部门反映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报告报区指挥部,并按指挥部的要求,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45分钟)向其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在保密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指挥部、区政府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4.1.3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4.2 先期处置4.2.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处置;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4.2.2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迅速核实金融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2.3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金融突发事件基本信息、科学研判事态发展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启动区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3 应急响应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按照《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规定,我区只有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权限,当发生Ⅰ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时,由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我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Ⅲ级响应时,区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协调有关工作。4.4 处置措施当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区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视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入事发现场开展工作。同时,协调金融突发事件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积极开展处置工作。(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4)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如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公安静海分局负责。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负责。4.5 响应升级当金融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或已经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决定响应升级,由市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处置力量实施处置。我区按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4.6 新闻报道与发布4.6.1 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4.6.2 完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4.6.3 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报道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统一发布信息。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4.6.4 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4.7 应急结束4.7.1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区指挥部评估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7.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经市指挥部研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4.7.3 应急结束后,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 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1.1区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对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1.2 区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5.2 评估与总结5.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5.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报区人民政府。5.2.3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5.3 检查与审计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1.1 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畅通;各应急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6.1.2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6.2 技术保障6.2.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6.2.2 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6.3 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6.4 人力资源保障区指挥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7 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区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防范非法金融知识,深入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7.2 培训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7.3 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 附则8.1 名词解释金融突发事件: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征信体系等)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型交易场所等新型金融业态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8.2 奖励与处罚8.2.1 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而未及时启动,造成处置不利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8.2.2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2.3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8.3.2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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