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1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8〕 16 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名 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17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静海政办发〔2018〕16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成 文 日 期 :2018年03月21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3月21日修改和废止依据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有效性 :失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2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1制定目的及时、有序、快捷、高效地处置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保障静海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正常运营和人民群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汽车行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静海区突发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我区公共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适时启动、分级负责、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法实施、处置快捷、及时高效的原则。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适用于由天津市静海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管理的公共汽车线路,并且在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2)公共汽车在运营中发生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3)公共汽车车辆在加油站、加气站、停车场、保养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4)因地震、洪水、大风、雨雪、大雾、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公共汽车运营被迫中断。(5)公共汽车在运营中遭遇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1.5事件分级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5.1Ⅰ级(特别重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运营瘫痪24小时以上,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及其以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1.5.2Ⅱ级(重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公共汽车车辆或公共汽车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对我区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1.5.3Ⅲ级(较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汽车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至9人,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区公共交通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1.5.4Ⅳ级(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汽车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2人,仅在我区公共汽车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事件。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成立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担任。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一般级别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按照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2.2.1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静海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区指挥部,开展一般级别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汽车运营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修订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消防救援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区发改委:负责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应急救援物资品种和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区商务委:负责公共汽车加油站的应急规划建设和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区交通局:负责根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指导和协调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方案,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区房管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建筑物险情进行排险和抢修。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发生,牵头组织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区气象局:负责为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2.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区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组织建立完善本乡镇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落实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一般级别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2.5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编制相应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掌握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情况;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2.6现场指挥部发生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与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应急工作组:(1)现场抢险组。由区交通局、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抢险相关机构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组成。负责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破拆、危险品处置、隐患消除以及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抢险,采取应急措施,实施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疏导、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2)医疗救援组。由区卫计委、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救援队、医疗专家组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伤员伤情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3)安全保卫组。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管、治安、消防部门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组成。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实施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4)综合保障组。由参与救援的区委宣传部、公安静海分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房管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综合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所需公共汽车车辆、应急运力等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接待组织,全面了解掌握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宣传报道。2.7专家组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公共汽车运营、城区建设与管理、化工及民爆、医疗救援、交通管理、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3预防与预警3.1预防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以下预防工作:(1)与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传输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汽车行业的整体运营状况;(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制定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3)加强对特殊路段、特殊季节、特殊天气和重点地区的公共汽车运营监管;(4)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台账、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和监管;(5)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对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不定期对公共汽车行业隐患治理进行抽查,做好安全监管;(6)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3.2预警收到有关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引发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并组织做好车辆调配、运营线路临时调整等工作。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发生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急工作机构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2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45分钟,并做好信息的续报工作。情况紧急时,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可直接越级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电话:59595228。4.1.2突发事件快报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运营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件的简要经过;(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2先期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救助机构(如“110”、“119”、“120”等)展开救援,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迅速开展运营企业先期处置,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部门救护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4级响应。4.3.1ⅠⅡ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报经区人民政府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当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时,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听从上级指挥部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涉事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在上级指挥机构和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报请市指挥部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4.3.2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后,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指挥处置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配合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4.4新闻发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统一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区委宣传部组织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5应急结束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响应的单位及社会团体。5后期处置5.1恢复运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营、现场清理等处理意见,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5.2善后处置涉事企业及时向相关的保险机构报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涉事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5.3调查评估5.3.1III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IV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区安监局牵头,区交通局、公安静海分局及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在30天内上报区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5.3.2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3)事件结论;(4)各种必要的附件;(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建立应急队伍信息库,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根据需要,动员、组织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6.2资金保障6.2.1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6.2.2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6.3通信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以区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机构与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和专家组通信联络畅通。6.4物资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公共汽车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并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抢险物资。6.5社会动员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或向驻静部队、预备役部队求援。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7.1宣传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公共汽车安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公共汽车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7.2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履行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7.3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制定具体的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8附则8.1奖励与责任区指挥部对在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者临阵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8.2预案管理8.2.1本预案由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2.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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