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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海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明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职责,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天津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津统【2021】43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细化规范内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活动。园区的统计工作,参照执行本规范。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村(居)委会应当有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在编人员为统计负责人,配备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应征得区统计局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负责人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一般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区统计局备案。第五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组织所属企业、村(居)委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区统计局领导,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指导村(居)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三)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间,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四)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六)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有权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并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第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四章统计业务工作第十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布置调查工作任务,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指导,使统计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统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含义和计算要求等。第十一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填报统计报表,组织辖区内社区、村完成入户调查工作。第十二条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结合审核情况和上级统计机构要求,对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数据进行查询核实,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保证数据完整、准确、计量单位正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第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工作台账,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记录名称、日期、填写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等;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销毁,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及时备份、打印留存。第十四条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磁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电子台账应当留档纸介质资料。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第十五条对辖区内各类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服务。要确保在调查对象登网上报前都要掌握统计制度要求和网上报表的基本技能,布置培训过程要做好留痕记录。 第十六条加强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增减变动情况并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达到规模(限额)“四上”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作流程,按照“一月一新增,一年一长成”的要求,及时向国家局申报审批纳统,对确定的填报单位登记造册。并告知区统计局,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包括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等,保障统计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第十八条加强以信息化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市、区统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报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以下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五)统计工作保密制度。(六)统计人员考核制度。第二十条 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静海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静海区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津静统字【2018】17号同时废止。附件:静海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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