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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8〕41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静海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8年12月12日 静海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充分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我区市场主体“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格局。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工业经委、商务委、综合执法局、农委、科委、卫计委、建委、人防办、公安静海分局、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司法局、交通局、气象局、民宗文广局、金融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税务局、房管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民政局、统计局、体育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静海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部署、推动我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做好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对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要依照有关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将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三、工作内容(一)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目录管理,联合惩戒目录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惩戒目录内容,记录违法违规信息,递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二)区各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情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产生的违法违规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三)处理机关记录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处理机关名称;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违规情形及结果;4.联合惩戒措施内容;5.实施机关名称;6.相关依据;7.实施机关需要的其他信息。(四)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行政机关在实施前述相关惩戒措施前,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回填联合惩戒结果,确保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及时反馈。(五)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递送其他行政机关,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当事人加强执法监管。(六)实施机关自收到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文件对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内容,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联合惩戒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将信息退回处理机关,但应当说明理由。(七)各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无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各自上级机关共同研究解决。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格局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联合惩戒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联络工作;定期登陆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及时办理联合惩戒工作事项。(二)做好宣传培训。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要注重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加大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力度,使联合惩戒深入人心,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三)加强沟通配合。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和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五、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情形,未按时限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递送联合惩戒信息的;(二)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惩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查阅当事人信用记录或拒不接收联合惩戒信息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联合惩戒目录规定内容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实施联合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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