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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原有老住宅楼实施补建集中供热工程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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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8〕38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原有老住宅楼实施补建集中供热工程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16年12月19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8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居民住户协商确定”。我区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原有老住宅楼实施补建集中供热工程的暂行办法》(静海政发[2009]70号)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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