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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7〕5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60多年来,我区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积极进行环境卫生治理,努力消灭各种疾病及其根源,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城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爱国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8号),着力加强卫生城区和健康城区创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素养和健康水平,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卫生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水平,加大空气和水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旱公厕无害化改造,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实现全覆盖;实现城乡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或超过95%;空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PM2.5持续下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城区化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人口供水水质全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重大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1.7岁。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深入推进“四清一绿”行动,落实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目标责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力度,实现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水环境明显改善。持续开展社区整治,打造美丽社区。逐步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和垃圾就地减量,有机物垃圾就地减量化达到100%,推进“村收、镇运、区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推行“一村一策”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卫生村庄和美丽乡村。加强环境净化专项治理。综合整治外地入区环境、占路经营、区场外溢、环境脏乱、露天烧烤等问题。着力加强农贸区场及周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治理、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病死畜禽等行为,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天津市畜牧条例》,坚决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销售食品的流动摊贩,以及区场、超区内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重要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农委、民政局、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教育局、房管局、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卫计委) (二)开展卫生城区和健康城区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区、卫生镇、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和卫生户等创建活动。加强对卫生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健康促进行动,建设健康医院、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和健康社区。推动健康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和环保、宜居的住房建设。开展节电、节水、节约资源、节能减排等环保活动,进行农村住房节能示范改造。优化健康服务,健全完善社会疾病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进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卫计委、爱卫办、财政局、环保局、市容园林委、建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农委、民政局、发改委、工业经委、水务局、房管局)(三)提升病媒生物防控能力和水平。根据季节特点和病媒生物消长趋势,组织开展全区除“四害”活动。扩充病媒生物监测点位,形成覆盖城乡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控效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控示范活动。强化技术指导,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扩大抗药性检测和效果评估的应用。加强病媒生物防治药械使用指导和管理。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治经营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促进我区病媒生物防治区场规范、科学发展。建立病媒生物引发传染病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病媒生物防治保障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积极探索病媒生物防控网格化管理模式,延伸防控服务,开展便民咨询、服务和除害药品进社区活动。加强农村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牵头单位:区卫计委、爱卫办;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农委、开发区管委会、子牙经济循环产业区、林海区管委、团泊新城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持续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同步推动农村环境治理与改厕工作,将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列入村庄整治和现代城镇建设规划,制定改厕工作规划,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村推进和示范引领相结合,每年新建或更新农村户厕至少4千座。建设改造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率达到100%,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区场、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的无害化卫生公厕按使用标准配建率达到100%。建立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加强改厕技术研究。(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区卫计委、爱卫办、财政局、农委、市容园林委、建委、商务委、教育局)(五)全面推进饮用水提质增效工程。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大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实施农村饮用水提质增效工程,采取城区自来水延伸、集中连片供水和供水设施改造等方式,解决农村饮用水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村镇供水管理、运行和监测体系。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备水源的监督监测,加快饮水型氟中毒、水源性高碘等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水质监测。加强城区集中式供水的监管,加强城镇二次供水单位和设施的卫生监督。完善饮用水水源自动检测系统,健全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 (六)构建全民健康服务体系。依法推动《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培育发展乡镇、社区(村)健身团队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支持性环境建设,打造15分钟健身圈。逐步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广泛开展和引导好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科学指导。宣传推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加大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政策措施扶持力度,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和对健康干预活动的技术指导。加强职工体育,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加强社区健康干预和健康管理。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和规范传统养生健身活动。(牵头单位:区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容园林委)(七)形成控烟综合治理格局。贯彻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政府资金引导为主,加大控烟条例和控烟知识宣传,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各烟草售卖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无烟机关。加强对无烟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督导考核,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活动。提升我区戒烟门诊数量和服务能力。加大控烟执法力度,探索全社会参与监督工作的模式,鼓励控烟监督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单位,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区卫计委、爱卫办;责任单位:公安分局、民政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文广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全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应完善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区和乡镇财政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全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研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各项任务。要发挥好乡镇、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爱国卫生机构队伍的群众工作优势,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的协作配合。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参加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推广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有效形式,为广大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形成共同促进健康的工作格局。(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载体,打造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知识传播平台,推进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在社区、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定期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宣传。制定乡规民约,宣传和引导村民树立环境卫生意识。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动解决1至2个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大力宣传典型事迹,介绍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健康教育巡讲活动,不断扩大健康大讲堂公益品牌活动的覆盖面。及时纠正错误信息,坚决取缔虚假药品广告、打击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时要主动推广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三)加强爱国卫生监督和考核工作。强化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治经营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和监管,建立执法监督和信用评价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创建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区和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推进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交流信息,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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