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7〕 44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7〕4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0月3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静海区“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静海区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实施方案》(津静党办发[2017]32号)和《关于对天津市聚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66家“散乱污”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提升的决定》(津静海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对66家“散乱污”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提升,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促进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升级,按照“先停后治、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按时间节点推进,到2018年12月31日前,66家“散乱污”企业全部搬迁改造完毕。二、方法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底前)工业经委牵头组织推动,9月中旬召开“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部署会议,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同时要求相关乡镇园区对“散乱污”搬迁企业逐一分析评估,实行“一企一策”,制定搬迁改造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落实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二)达成初步意向阶段(10月底前)各乡镇园区主动与搬迁企业进行对接,协助企业寻找合适园区和地块,达成搬迁初步意向。在企业搬迁未完成前,坚决做到“两断一封”,对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三)签订搬迁协议阶段(11月底前)各乡镇园区协助企业和园区在达成初步意向的基础上签订搬迁协议。各部门配合协助园区和搬迁企业做好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分类清理整顿阶段(12月底前)11月底前尚未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12月底前完成“两断三清”。(五)持续推进搬迁阶段(2018年10月底前)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积极推动“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各有关部门帮助乡镇园区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督促条件成熟的企业尽早完成搬迁。(六)扫尾清理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对2018年10月底前未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实行“两断三清”。12月底前完成所有搬迁企业的清理扫尾工作。各乡镇园区全面梳理各阶段的企业搬迁工作,建档立卷,做好“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总结。三、保障措施(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为责任人,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制定实施“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实行挂账销号,搬迁一家、销号一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全部按时限要求搬迁完毕。(二)履行部门职责。工业经委推动各工业园区为搬迁企业入园提供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局负责搬迁改造企业备案;国土分局负责搬迁企业用地审核;环保局负责检查验收搬迁企业的环保设施及监管排放情况;建委负责协调解决搬迁企业的燃气、热力;财政局负责由应急资金解决企业搬迁涉及费用;金融局负责协调搬迁企业与银行机构的融资对接;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配合园区对搬迁企业供电、供水;水务局负责搬迁企业的取水、排水许可;安全监管局监管搬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三)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与乡镇园区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企业对接,各职能部门配合审批部门按照搬迁入园企业需求,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有针对性地手续前置,加快推动搬迁进度,同时配合乡镇园区解决搬迁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推动企业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四)给予政策扶持。依据《静海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静工经字[2017]38号)文件要求,对搬入合法合规园区的企业,给予适度补贴,引导搬迁企业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五)加强信息报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行信息报送制度,乡镇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按照报送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对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乡镇园区每周上报企业搬迁进度表,各乡镇园区和各有关部门每月28日前上报企业搬迁工作推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措施。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散乱污”企业搬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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