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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7〕38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8月25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车改〔2016〕2号)及《中共天津市静海区委办公室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党办发〔2016〕2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静海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范围单位范围为静海区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改单位)。人员范围为各参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参与改革。(二)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实现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全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三)基本原则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参改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区委、区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其他各事业单位的所属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单位主体责任,根据本系统、本行业业务特点和本意见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指导制定和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前须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征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三、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各参改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范围和额度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由各单位从严核定、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由参改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各参改单位改革后保留的车辆,由所属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并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参改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智能化管理。校车可以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保留校车应当喷涂(标注)醒目标识,明确管理办法,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班车的,应从严予以认定,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改革前未配备公务用车的参改单位,不得借公车改革新增车辆。(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可按照《中共天津市静海区委办公室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党办发〔2016〕2号)的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各参改单位取消的车辆,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通过天津市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单位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所属上级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并经汇总后,统一报送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征得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执行。(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参照我区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流程,做好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财务管理规定的衔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改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静海区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2.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4.静海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附件:津静海政发〔2017〕3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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