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9〕18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9〕18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加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用地秩序,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区土地利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实现静海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二)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剖析根源,制定措施,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国土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产出效益逐年提高、违法用地基本消除、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良好的三大目标。具体目标:根据《静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24019公顷以内,城镇开发边界规模22792公顷;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45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680公顷;生态保护区(团泊鸟类湿地自然保护区、独流减河及两侧滩涂等区域)面积不少于5827公顷。土地批供率达到8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100%;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和税收逐年递增,在亩均投资200万元和亩产税收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自2019年起,违法用地面积在2018年基础上逐年递减50%,到2020年实现“零”违法占地。(三)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党委、政府和村街“两委”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强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目标红线。——坚持严保严管。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持节约优先。按照严管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总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坚持统筹协调。综合发挥行政、经济、市场和科技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加大耕地保护机制体制创新,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集中投入机制,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改进占补平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共赢。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四)严守耕地总量红线。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禁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格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除线性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外,其他非农建设项目不得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应依据国家批准的退耕和耕地保有数量,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基本农田和依法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要严格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每年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街)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长和村主任为各自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村街每天、乡镇每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开展一次全覆盖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五)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围绕城市边界,由近及远严格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硬约束,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肃追究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村街“两委”主要领导责任。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各村街划定的基本农田显要位置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各村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等要素,确保公示信息准确无误;村委会、镇政府要把基本农田保护牌的保护同耕地保护巡查相结合,维护基本农田保护牌的完整性。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六)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畜牧养殖业、林果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业种植项目配套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编制全区农业发展产业规划,乡镇、村街编制各自辖区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发展规划。畜牧养殖业、林果业、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的配套附属设施和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节点需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壮大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用地管理的提升。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或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禁止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具备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条件的地块只得建设蔬菜种植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配套、附属设施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且不得改作它用。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属住宅、商服用地须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后,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各乡镇、村街要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要求建档立卡,注明生产设施(大棚)、配套附属设施位置数量、用地规模,每月要至少开展两次全覆盖检查,对改变用途、超规模等违法违规用地一经发现,立即整改、拆除、报告。(七)加强流转土地监管。在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流转和发包过程中,流转协议和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土地用途,并设定承租人、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条款和违约责任。对擅自或变相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村街、原国有用地单位必须及时制止、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村(街)委会、原国有用地单位依据《合同法》对承包人、承租人提起诉讼。(八)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工作。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强化乡镇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优补优、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制度,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乡镇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国土、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共同为补充耕地创造条件,提供空间。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快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进度。按照“静海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每年按时完成市农业农村委下达我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及时验收、入库,力争做到耕地占补区内自行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评估体系,完善补充耕地后期培肥制度,逐步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提高补充耕地和耕地整治质量。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优先用于耕地开垦。要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确保不闲置、不撂荒。三、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九)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管理。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五挂钩”制度,综合考评各乡镇、园区补充耕地任务、违法违规用地治理、土地批供率、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五项指标,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对上述五项指标考评不合格的乡镇、园区,予以核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面积。(十)严格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区土地整理中心在对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充分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地进行土地储备工作。对拟收储的地块编制土地收储专项规划,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要建立土地收储项目库、实行项目化管理。在土地收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政资金安排等,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纳入政府债券项目严格管理。成立由区土地整理中心、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收购单位属地乡镇政府组成的土地收购评价小组,规范收购操作程序,负责对收购补偿范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确认,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十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批后实施并会同土地整理中心、各乡镇、园区做好土地的产权登记、补偿安置、落实招商引资等工作,确保产权清晰、补偿安置到位,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达到“净地”要求后方可出让。严控用地规模和产出效益,保障集约节约用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工业信息、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设计产能和各自职责审核土地出让条件、准入产业、投资强度、用地规模、产出效益,确保项目的有效供应和集约节约用地。区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出让价格及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动静海高质量发展。(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控制“批而未供”土地数量,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减行动,到2020年批供率达到80%。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延期、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及相关价款收缴行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园区,采取暂停新增用地出让、挂牌督办、定期通报、追责问责等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力争2020年基本消除闲置土地;强化土地征转、供应、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切实预防“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现象发生。(十三)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对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费用存入共管账户后,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用地人双方确认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地貌,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其它项目不得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在项目批地范围内解决建筑配件加工、工人工棚等临时用地。(十四)加强农村集体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必须严格审核审批,包括村街小学、幼儿园、污水处理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公益设施以及村民住宅用地等所有新建、翻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先申报审批、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严格控制项目占用耕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村街对各村街空闲存量建设用地及使用权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落地、落图,并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确权登记资料为依据建立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信息数据库,作为宅基地审批审核依据。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村街通过赎回、有偿流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交易的方式将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房屋、“一户多宅”的闲置房屋充分利用。村街空闲存量建设用地有余量的,不得占用新增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且不占用新增用地的,在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静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经申报审批后通过旧村改造、平房改造等方式进行村民住宅楼建设,鼓励农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四、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十五)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排查报告机制。建立区、乡镇(园区)、村街违法占地三级网格化管理制度、信息员和“零”报告制度。村街“两委”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长,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二级网格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为一级网格长,每级网格设立1名信息员和若干网格员。三级网格每天、二级网格每周、一级网格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式巡查。巡查情况村街每天向乡镇报告,乡镇(园区)每周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月向区政府报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月对全区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乡镇(园区)每周对村街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抽查。(十六)全面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2018年国家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反馈的3903亩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格按照《静海区2018年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节点,坚决彻底整改到位。自2019年一季度起,每季度对各乡镇、园区违法占地发生量和整改剩余量进行考核,凡超过控制指标的,对乡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追责问责;凡是一季度发生的问题,二季度必须清零。(十七)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土地动态监管,及时查处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占地案件,坚决制止未批先用、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损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行为。自2019年起,凡未批先建项目(不包括重大民计民生项目)一律不予补办手续,必须拆除复垦。坚决纠正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法律规定应该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该复耕的必须复耕。违法占地发现后,用地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顶格处罚。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典型案件必须及时查处、重处重罚、顶格处罚,公开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第一时间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乡镇、村街,要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违法占地项目涉及的水、电、暖气、交通等供应,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配套建设和提供供应;对已提供供应的项目要截断供应,擅自接通的项目依法查处。五、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问责(十八)认真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书记(镇长)、园区管委会书记(主任)、各村委员会书记(主任)是辖区耕地保护和治理违法占地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和治理违法占地的主管责任人,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区发改、纪委监委、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上级下达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十九)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制定出台《静海区违法违规用地考核问责实施细则》,根据违法违规用地的数量,采取扣减乡镇(园区)财力、追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村街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重处重罚违法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等经济处罚和政务处分办法,细化奖惩措施和问责情形,严格奖惩,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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