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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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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57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9月17日第25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要求,进一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的资源配置职能,集中有限财力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制订本办法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财政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着力调整财政结构,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区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财政收入形势严峻,收支矛盾非常突出,财政预算管理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部门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中追加调整频繁;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够成熟,支出来源过度依赖财政资金;隐性债务规模较大,偿债风险不容忽视。对此,全区各部门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严肃性,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财政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效力,严格预算追加审批机制(一)严格预算编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草案。基本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照定额标准核定,不得在预算中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各项津补贴,不得将超编人员支出列入预算开支。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优先保证民计民生项目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得留下硬缺口。“三公”经费预算要从紧从严,没有特殊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杜绝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堵住“跑冒滴漏”口子。各部门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确定需要进行项目调剂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从严控制预算追加范围。年度预算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除遇国家政策变化或突发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预算之外的追加支出仅限于以下范围:因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的区本级预算支出;突发公共应急事件需增加的区本级预算支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预算追加支出厘清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上级政策性新增支出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并相应压缩部门其他项目预算。(四)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追加预算的请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批转区财政局研究办理。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对部门申请的追加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部门经费结余、年度财力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追加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重大事项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发生新建单位开办、编制内增人、抚恤金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因国家或市级政策变动引起的基本支出增支事项,可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经费,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依据和相关政策审核后统筹安排。各部门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经费,原则上由部门从其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资金中统筹解决。(五)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渠道。对于发生自然灾害、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突发事件,需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由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预备费不足支出的,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分年列支。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公益性资本支出,在优先整合使用部门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缺口部分可由新增政府债券安排。对于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由其自行调剂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用于新增支出,区财政局审核办理相关调剂手续。同时,建立多元化项目筹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与市场共担、区与乡镇财政共担、跨部门专项共担等方式,确保当年预算平衡。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办事,完善资金筹措共担机制(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办事。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养老服务、公共文化等领域中适合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优先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不再新增人员机构,不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同时与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分类精准施策,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对政府参与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较为成熟的公共服务领域,强制应用PPP模式;对教育、农业、文体、养老、医疗、交通等领域较为成熟的项目,优先应用PPP模式建设运营;对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其他公益性项目,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建立激励配套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二)厘清区与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乡镇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各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主要应由各乡镇通过自身收入及区级对乡镇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跨区域、具有外溢性属性的事权,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因素、按隶属关系等方式,实行区、乡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筹措资金。各乡镇财政部门要把握“兜住底线”的要求,切实做好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工作。区直有关部门不得对乡镇事权范围内的事务大包大揽;除重大灾情、疫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事件外,凡与区级事权不直接相关的资金申请,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批转区财政局办理,也不再给予资金补助。(三)推进整合部门专项资金。推进跨部门资金清理整合,拓展专项资金统筹调剂空间。在保障民计民生专项支出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方向等因素,分大类整合专项资金,归并规模较小、使用方向雷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取消已经到期、不符合公共财政投向的专项资金;压减违规使用、绩效不高、结转较大的专项资金,实现“一笔专项管一类事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整合奖补制度,对于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部门给予专项奖励。强化财政资金的“现金流管理”理念,依据项目进度科学预测分期现金流,合理安排、统筹调度预算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资金沉淀等问题。四、疏堵结合规范政府融资,严格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一)严格风险源头管控。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约束。根据市政府确定我区的政府性债务限额,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全区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施“三个不立项”:对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清的、化债计划或消化计划未完成的,发展改革部门均不予立项。(二)严格债务举借、使用管控。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公益性项目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举债。发行政府债券必须与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应,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安排必须明确到具体项目。区政府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并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对应项目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三)严格债务偿还管控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券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四)加强风险应急处置。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用,深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实时监控、全面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定期推送预警结果。风险较高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风险,通过实施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各类违规举债行为,倒查责任、严肃处理、终身问责。五、加强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一)强化预算监督,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各部门支出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对预算执行进度的考核,建立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各单位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相应减少安排预算。(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运用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每项支出有目标、有验收、有考核、有反馈。对各部门不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负因素。(三)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局和各区直单位要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要在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本级预算或决算之日起2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部门外,各部门要在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决算之日起2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情况。区直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强化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履行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职责。审计部门要做好财政收支和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加大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力度。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和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刀刃上。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实施办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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