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8〕 52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52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天津市静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我区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我区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1.3.1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1.3.1.1本区生产的受污染的农产品流入2个(含)以上其他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3.1.21起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1.3.1.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或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1.4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1.3.1.5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2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1.3.2.1受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1.3.2.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3.2.31起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1.3.2.4在我区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1.3.2.5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3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1.3.3.1受污染的食用农产品在我区区域内2个(含)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3.3.21起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1.3.3.3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3.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4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1.3.4.1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3.4.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1.3.4.3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3.4.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Ⅲ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1.5处置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农委指导下,静海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成立静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指挥部设置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农业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畜牧水产业中心、区林业中心)、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公安静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指挥部将进一步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单位抽调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联络员。2.2指挥部职责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区政府和市农委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2.2.1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2协调并组织区有关部门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2.2.3协调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2.2.4根据需要发布(或授权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2.2.5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2.3.1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蔓延扩大;2.3.2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2.3.3向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及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2.3.4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事项报告、信息发布、汇总、报送和处置等工作;2.3.5协调、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2.3.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2.4.1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问题和措施的研究,负责召开应急工作的专门会议,协调和落实指挥部做出的各项决定,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2.4.2区种植业中心:负责组织生产环节的种植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组织开展对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相关技术鉴定、应急处置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工作;2.4.3区畜牧水产业中心:负责组织畜、水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相关技术鉴定、应急处置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工作;2.4.4区林业中心:负责组织涉及林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组织开展对涉及林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相关技术鉴定、应急处置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工作;2.4.5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2.4.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对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销售、餐饮经营单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2.4.7区财政局: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保障。2.4.8公安静海分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工作。2.4.9区卫计委: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工作。2.4.10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具体部署,依据处置要求和程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报区直有关部门,共同核定事件级别,开展处置。2.5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和综合保障组3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成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组成。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工作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2.5.1事件调查组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类别确定成员单位,组长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事件调查组必须含有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调查。事件调查组的职责是实地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初步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家为事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提供技术支持,查找事件原因和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提供参考方案。2.5.2事件处置组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类别确定事件处置组的成员单位。对于III级、IV级突发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直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处置组组长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具体落实指挥部关于处置工作的各项部署。区直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追踪源头,控制流通渠道,对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及时移交送司法机关。事件处置组必须含有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并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2.5.3综合保障组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确定综合保障组组长及成员,该组中必须含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3名以上。主要负责汇总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应急资金;监测研判舆情信息,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信息披露和把握舆论导向,受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3.1预测预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区农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农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饲料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与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农口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风险监测。3.2事件报告全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3.2.1.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3.2.1.2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3.2.1.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3.2.1.4农口各相关部门;3.2.1.5其他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3.2.2报告程序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报告。3.2.2.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3.2.2.2发生Ⅲ级、IV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委(市指挥部)。3.2.2.3发生I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委(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3.2.3报告要求3.2.3.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3.2.3.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情况、发生原因等。3.2.3.3总结报告。事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3.3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系统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3.3.1通报范围和方式3.3.1.1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委,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3.3.1.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3.4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农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3.5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3.6级别核定在市农委统一指挥下,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天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Ⅱ级响应,由市级以上部门处置,区政府做好配合。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必要时邀请市农委指导处置。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指挥部指导处置。4.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4.2.1响应的升级:当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4.2.2响应的降级:对Ⅲ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区指挥部审定,按程序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4.3指挥协调区指挥部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下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配合市指挥部落实Ⅱ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4.4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4.5响应终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无风险后,向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经上级指挥部批准,由上级指挥部宣布或由上级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况,随时通报处置结果。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单位或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协调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协调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协调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5.2总结报告Ⅲ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委(市指挥部)。6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体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6.2技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指挥部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6.3物资经费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区财政部门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4医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7监督管理7.1奖励与责任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7.2宣教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农口各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农口各部门按行业组织实施。8预案管理8.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谁、备案等各项程序。8.4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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