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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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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50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30日   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国土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执函字〔2018〕812号)和市国土局《关于对“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开展“风暴式”回头看检查的紧急通知》(津国土房执函字〔2018〕815号),现就我区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系统性解决全区农业设施监管问题,确保农地农用,促进全区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上下联动、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健全机制,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以“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坚决打赢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攻坚战。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一)成立静海区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施农业清理排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庆恩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涂强、罗振胜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委、区规划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种植中心、区畜牧水产中心、区林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子牙经开区、林海示范区和18个乡镇主要领导组成。(二)设立静海区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设施农业清理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推动、情况汇总和信息反馈等。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力担任,区国土分局副局长王建峰、区农委副主任单旭任副主任,成员从区国土分局和农委中抽调。(三)组建协调推动检查督办工作组。组建9个工作组,负责设施农业排查整治工作的资料管理、督查推动、综合执法、检查验收、考评问责等工作。1.综合组组长:王建峰 成员:靳岩、陈瑶2.宣传组组长:尚绪儒 成员:宋琨、王立新3.督导检查一组组长:尚爱军 成员:姚树行、孙友民、郭维胜4.督导检查二组组长:单 旭 成员:陈自福、曲文超、李剑、王宝龙5.督导检查三组组长:陈维田 成员:陶家坤、陈则明、肖军来、李树林6.督导检查四组组长:元绍辉 成员:谈栋华、刘嘉兵、李金昕、刘建军7.督导检查五组组长:王 志 成员:曹希彬、商云长、周凤红、黄骁8.督导检查六组组长:黄忠明 成员:陈克昌、杨凤朝、解跃武、辛长林9.综合执法组组长:陈宝红,从综合执法局、规划局、国土分局、土地整理中心、公安静海分局抽调50人组成执法队伍。三、排查清理范围及内容(一)排查范围1.全部农业大棚(日光温室)。2.适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的设施农业。3.其他经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备案)的农业观光园等各类农业设施。4.未达到7号文件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但实际用途为农业的各类农业设施。上述排查范围均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及水产养殖业等。(二)重点整治内容1.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农家乐”、休闲观光度假场所等。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3.违规改扩建农业大棚看护房。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整改。(三)清理规范内容除上述三类重点整治内容外,其他不符合127号文件和7号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清理排查中,要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规范。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按照上述排查范围和排查内容,各乡镇、园区对辖区内农业设施用地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备案、建设、使用情况,做到入地入棚、拍照取证、签字备查,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并认真填报《农业设施清理排查调查表》、《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各类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附件1、2),并于9月20日前报送区农业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核,10月10日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二)集中整改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各乡镇、园区根据排查中的“大棚房”等擅自改变农业用途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大棚房”的总体要求,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坚决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并恢复农业用途。整改情况要填报《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查处纠正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11月1日前报送区农业设施排查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请领导小组审定,11月20日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集中整改期间,6个督导检查组不定期深入乡镇、园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整改进展缓慢的,要立即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整改。(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6个督导检查组每组负责3至4个乡镇、园区,一个村街一村街、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过筛子、梳篦子”。验收时,要实行设施农业主、村街主要负责人、乡镇(园区)主要领导、督导检查组组长四级联签,以示负责。(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排查整治成果,深刻汲取教训,区国土分局会同农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设施农业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举一反三制定出台我区设施农业监督管理办法,为长效监管设施农业提供制度保证。五、健全制度机制(一)建立“双压实”机制。将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人。8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报送区农业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3份);9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与已换届村委会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一式3份)工作,并将责任书报备区农业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村级组织换届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工作。(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区农委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组织各乡镇对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逐棚逐户建立档案台账,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抓好监管平台落实工作,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农业设施的备案、建设、经营及财政扶持资金发放情况,每月动态更新一次。各乡镇“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表经督导检查组把关后,于9月20日前报区农委。(三)建立“零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实行“零报告”制度。从9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周五向区农业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无“大棚房”、农业设施改变用途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会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确保层层落实。各村委会要对本村的农业设施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主动与经营者终止用地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区有关职能部门。(四)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区国土分局、区农委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每季度对农业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国土分局依法予以查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设施进行处置。(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由区农委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对建设内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项目验收前,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要求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筹,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在发放扶持资金前应函告区农委和区国土分局。(六)建立管促结合机制。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和市、区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农业项目落地。六、强化责任落实(一)加强协调联动。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期间,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及时分析研判、统筹解决农业设施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加强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切实加强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9月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农业设施集中区域设立禁止建设销售“大棚房”、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警示牌和宣传标语,发挥警示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实施方案印发各村委会和设施农业经营者,采取广播、明白纸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村村、户户、人人尽知。(三)加强打击力度。要严格落实农业设施建设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农业属性;要坚决打击“大棚房”等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业设施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四)加强考评问责。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设施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属地农业设施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乡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农委、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由区纪委监委牵头抓好追责问责,通过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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