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8〕 10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10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静海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月31日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  关于静海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我市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51号),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解决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补齐我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和社会相补充。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在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推动决策民主化。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财力困难乡镇的支持力度。坚持建设和管护相衔接。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实现可持续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区主体多元、权责明确、充满活力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多元长效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格局1.健全“三级三类”投入体制。按照“中央支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的农村基础设施三级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发改委、区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改革财政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投入适度增加。统筹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整合,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区财政局)3.发挥政府投资撬动引导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研究设立农业投资基金,通过基金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文化旅游、生产生活生态同步开发和建设,实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互促互利。(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发改委、区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金融、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电、用地和用水等方面优先保障。(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完善农民积极参与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作用,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市、区两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鼓励农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利用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资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规范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鼓励国有企业加大投入。鼓励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晰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区政府或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和市级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根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巩固清洁村庄建设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动保洁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环保局、区建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定价机制1.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农村节约用水。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农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区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养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牵头负责)2.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探索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区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加快推进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区规划局、区建委、各乡镇政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部门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任务,要根据本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区发改委将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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