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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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7〕 54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7〕54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静海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列入我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事故,依照各相关预案规定执行。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区的,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事故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级、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国家和天津市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我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1.4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含)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1.6 应急预案体系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区、乡镇(园区)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园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机构成立静海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主要领导担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2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研究制定我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3)负责配合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落实我区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分析和总结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6)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办事机构及职责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同志兼任。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1)负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接收、整理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安办及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3)会同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我区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我区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6)组织拟订、修订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调查。(8)组织、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我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9)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10)负责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和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建等工作。2.4 工作机构及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除下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吸纳新的单位参与应急工作。(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2)区发改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加强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原粮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原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3)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4)区科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监测和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5)区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6)公安静海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7)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8)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9)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10)区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11)区建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筑工地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12)区市容园林委负责规范餐厨垃圾管理,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厨垃圾(含地沟油)的无害化处理工作。(13)区农委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工作。(14)区商务委(旅游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15)区卫计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事故调查、医疗救助、检测评估等,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6)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和保健品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和保健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17)区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的审查。(18)区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19)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20)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落实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的涉及本乡镇(园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工作中,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4)检测评估组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卫计委、相关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7)专家咨询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政府涉外部门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3 预测与预警3.1 监测预警区卫计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计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卫计委、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应的监测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涉密的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2 预警系统3.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制度。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乡镇(园区)食安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管理工作。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2.2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按照市食安委《天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1)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2)蓝色、黄色预警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食安委备案。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食安办发布和解除。(3)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办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食安办备案。(4)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及市相关部门,经市食安委批准后,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区市)进行通报。(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2.4 预警响应。(1)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园区)食安办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2)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会同区卫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随时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3)各相关部门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做好预警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4)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反映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5)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取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3.2.5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组的建议,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6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原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3.2.7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 事故报告3.3.1 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省市和地区通报我区信息。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送纸质文件)向所在乡镇(园区)食安办、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计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4)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区卫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计委应当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市食安办、市卫计委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食安办、卫计委报告。3.3.3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3.4 事故评估3.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计委、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计委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3.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4.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4.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妥善保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控制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调查。4.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后,事发地乡镇(园区)食安办应当按照“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1)区卫计委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3)区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4.2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4.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服从、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负责事故处置的具体工作。当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1)区级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开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理的,区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按市食安委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2)乡镇(园区)级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有关应急救援工作。4.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在行政区域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当事故危害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准备防范,做出相应应急反应。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安委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成立乡镇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在行政区域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当事故危害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准备防范,做出相应应急反应。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区级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4.3 指挥协调4.3.1 组织配合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4.3.2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乡镇(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4.3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1)卫计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2)卫计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3)农业、市场监管、检验检疫、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和卫生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4.4 检测分析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4.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4.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食安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5.2 考核奖惩5.2.1 考核奖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5.2.2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 总结评价5.3.1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评估、责任认定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5.3.2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5.3.3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结合实际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改进应急预案。6.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区委宣传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6.2 医疗保障区卫计委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6.3 应急队伍及技术保障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受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6.4 物资与经费保障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事故。6.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为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6.6 宣教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要重点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事,对乡镇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给予指导。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1.1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7.1.2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预案,报区食安办备案。7.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静海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图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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