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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海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财〔2020〕47号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海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预算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静海区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20〕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静海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静海区财政局2020年12月3日静海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静海区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20〕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区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区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市级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的延续性政策和项目;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四条 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实施事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评估,向区财政局报送事前评估报告;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事前评估制度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区级部门实施事前评估;对区级部门提交的事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评估的区级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财政事前评估;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事前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政策和项目决策进行综合评估。(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第七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第八条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内容与本区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或可持续性效益,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及资源配置是否高效、经济,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项目单位是否有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类似项目;立项报告或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经济评价指标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支出责任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合理等。(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论证评审、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咨询座谈等方式。第十条事前评估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加强成本核算,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二)对比分析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一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程序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报告撰写三个阶段。第十三条事前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评估对象。(二)成立评估组织。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第十四条事前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三)综合评估。评估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第十五条事前评估报告撰写阶段。评估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一)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与其他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包括项目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第四章事前评估结果应用第十六条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第十七条区级部门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按照项目库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区级部门要根据事前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区财政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区级部门按要求调整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第十九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区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结合《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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