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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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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津河西政办函〔2024〕1号关于印发《河西区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街、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为规范河西区区属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应诉工作内部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河西区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西区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河西区区属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应诉工作内部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区属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以下简称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单位的应诉工作。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作出、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对各自应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各单位在办理应诉工作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后五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发现各单位应诉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行应诉职责、未及时安排负责人出庭或者案件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败诉的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者约谈等形式督促被诉单位整改。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全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出现败诉案件。第五条 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包括拟定答辩意见、组织提交证据、办理授权委托等事项,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意见;(二)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授权委托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条各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各单位应当一律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或者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各单位可以同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包括依法出庭应诉、领取诉讼文书、申请延期举证、配合法庭调查、进行调解及和解等事项。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工作要求,应诉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应诉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一)案件疑难、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被相关机关列入督察、督办范围的;(三)案件造成重大舆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五)案件可能出现败诉或赔偿的;(六)案件存在其他重要情况的。第九条各单位行政应诉案件一审败诉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提及相关材料。各单位决定不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及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相关措施。案件报告及履行裁判结果的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及履行措施;(三)有关司法建议的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十二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各单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予以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各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的,各单位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意见。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本单位的执法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各单位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五日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条以各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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