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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密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文件津公武〔2012〕112号关于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派出所,分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进行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分局法制办。公安武清分局2012年12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公法〔2012〕671号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公安处: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以下简称《公开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市局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办案依据、流程、进展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执法活动自觉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保障执法活动公正高效、监督客观真实,既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提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执法公开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防范执法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执法公开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基础和创新执法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抵触和畏难情绪,将执法公开作为执法工作的“反光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特例”,以“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推进执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有效消除群众质疑,架设警民沟通的新桥梁,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至更高层次、水平;要及时成立“一把手”负责的执法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执法公开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执法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执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协作配合按照《公开规定》中规定,执法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机构职能、便民服务措施、举报投诉等政务、警务方面信息,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办案方面信息,以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等信息。执法公开的内容多、范围广,涉及多部门多警种。为确保执法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和市局要求,区分不同的公开范围,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向社会公开信息方面,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天津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市局指挥部、督察部负责全局政务信息、警务信息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市局有关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的初审、报送和查询答复工作。向特定对象公开信息方面,由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局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办案单位具体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的告知工作;由市局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并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网上公开办事方面,由具体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相应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继续深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咨询、解答、预约、申请、受理和查询等工作。各分局要按照市局职能分工确定本单位执法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开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或者公开信息可能涉密时,要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的意见。三、调整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按照《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共13项,此外还可以选择性的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等执法信息。市局指挥部、督察部要参照公安部规定,对《天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天津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公开范围。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和市局有关规定,梳理确定本单位公开内容,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完整。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要即时公开。公开程序按照市局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向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以及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内容。办案民警要在刑事、行政案件接受、受案阶段如实完整填写《受案登记表》,将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现住址等项目记载详实;报案人不是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要在简要案情中记载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的姓名、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内容,并告知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选择电话、短信通知或者当面告知等方式查询执法信息。在填写受案意见同时,写明是否公开执法信息的意见,以及办案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选择的执法信息查询方式等。办案单位负责人在进行审批同时,一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公开方式。自2013年1月1日起,《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交报案人联)》(附后)中应写明办案单位、办案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并送达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办案单位负责人在审核、审批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撤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处理刑事、行政案件时,一并决定是否公开办案过程、查处情况和公开方式。决定公开的,办案民警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信息查询内容、查询人员范围和查询工作审批程序等,确保信息查询工作有章可循。四、创新工作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执法公开既便于服务群众,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又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便民利民和实现公正廉洁执法主线,扩大执法公开范围,创新执法公开模式。在沿用传统公开模式同时,可通过举办“警营开放日”、“警营文化展”等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警营,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和重大警务活动等;可通过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向人大、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汇报公安工作;可在互联网站开设公安微博,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安工作,介绍社会治安状况和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与政务网站、警务网站协作试行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公安网和互联网网络数据的筛选、对接和应用,实现网上执法告知服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民警的执法公开意识,使其熟悉执法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办案信息全部公开,同时防止因公开不当对执法办案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规范本单位、本系统的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工作。按照公安部规定,《公开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局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和市局要求,及时推进本单位执法公开工作。市局指挥部、督察部和法制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和指导等职能。市局法制办公室将对各单位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纳入2013年绩效考核成绩。附件: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交报案人联)(市局印)2012年12月1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印)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第二章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津公×()字[]第××号:年月日你向我局(科、所、队)报案的一案,经审查已依法接受。年月日办案单位:办案民警:联系电话:此联交报案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2012年12月19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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