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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纠纷送温暖人民调解在身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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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化纠纷送温暖人民调解在身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司法局《化纠纷送温暖人民调解在身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开展《化纠纷送温暖人民调解在身边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积极参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升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能力水平,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及市局下发的《化纠纷送温暖人民调解在身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坚持求精、求实、求细,通过“专项活动”开展,把隐患发现在源头,把纠纷化解在初萌,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建设和工作保障,探索实践区域社会治理新模式,不断填补调解工作领域空白,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努力降低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案件数量,全面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1.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夯实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推动“枫桥经验”由乡村治理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要进一步巩固传统村(居)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100%;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加强区级调解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发挥中心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调解组织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调解流程、调解文书,重点建设2个以上“有的看、立得住、叫得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打造拳头品牌,形成品牌调解引领示范品牌效应。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调解力量,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规模和占比,努力构建一支社会化和职业化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吸纳青年团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老退役军人)和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构建年龄结构合理、知识全面、业务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员初任、年度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加大针对性培训力度,年内要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将辖区人民调解员轮训一遍,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临场处置能力。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执业素养、调解水平;要大力培育发展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持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积极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持续服务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基础性作用;要注重培育、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培育、发展道路交通、家事纠纷等领域调解组织建设,指导新建2个以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断填补领域空白,逐步实现我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广覆盖。4.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要高质量完成区级“大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立,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等多种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联动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发挥诉前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承接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的调解案件,不断增加诉前纠纷对接导入、纠纷调解数量,提升“诉调对接”效能;要着力推进“公调对接”工作,加强“公调对接”规范化建设,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派驻式调解组织场所建设,进一步规范对接导入、调解程序流程,统一全区数据统计标准,切实发挥“公调对接”作用功效;要全面加强“访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区信访事项调委会、各乡镇调委会作用,完善“访调对接”工作平台机制,结合重大风险化解攻坚行动,做好信访积案和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5.充分使用信息手段开展调解工作。要持续加强天津市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指导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及时将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信息录入系统,提升矛盾纠纷信息汇聚率;要注重积极使用12348天津法网、社区微信群、电话、个人微信等途径,广泛开展纠纷咨询服务;要积极指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加强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矛盾纠纷化解,切实采取科学、便捷的工作方式方法,提供及时有效的调解服务。6.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稳控工作。要落实日常排查机制。加强风险矛盾排查预警,落实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区各级矛盾纠纷日常动态排查机制;配合社区网格员,做好入户走访,对易发多发、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积极采取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落实重点排查机制。围绕特殊敏感时期、网络融资、重大工程项目、化解过剩产能、房产物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安置、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关系、涉老问题、涉校涉生、退役军人事务、家庭关系不和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落实“首问责任制”,对主动排查发现、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纠纷要及时登记、系统梳理和分类调处。对于能调解的纠纷,要建立责任清单,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对于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做好稳控工作,同时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对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将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困难帮扶工作密切结合,在开展调解服务的同时,通过宣传宣讲、以案释法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讲法律法规,重点为困难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困难帮扶工作,并努力协调相关部门为困难家庭、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最大程度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三、工作步骤“专项活动”于2020年3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推进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区局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各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有亮点、有措施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细化工作目标、举措和步骤,列出时间表,任务图,责任落实到人。以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做到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压实。(二)推进实施阶段(4月1日至11月15日)。各司法所要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找出工作短板,提出整改措施,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取得切实成效。“专项活动”进入推进阶段后,请各司法所于每月8日前将专项活动各项目标任务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提炼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将进行通报表扬。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政治引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活动”作为全年调解工作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二)坚持创新创优,抓出成效亮点。要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抓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在工作模式、工作机制上寻突破,求创新,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创造性地抓好“专项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以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走出新路子,创出新亮点。注重培育典型事例、总结典型经验。(三)注意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司法所要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认真编辑活动简报、信息,介绍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要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专项活动”开始后,各司法所要每周报送一篇以上工作信息。在各阶段结束后3日内,将“专项活动”工作总结报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四)加强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各司法所要将“专项活动”与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工作紧密结合,广泛培育一批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的“法治带头人”,积极开展调解进社区、进乡村、进信访、进法院、进派出所、进交通队、进医院、进学校、进企事业、进工商联(商会)的“调解十进”活动,深入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广泛人民调解工作独特的优势和取得的成效,引导人民群众首选人民调解渠道解决纠纷,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乡村建设,决胜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各司法所开展专项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及时报送。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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