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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22年12月28日《预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司法局建议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修正,按照修改建议,我局起草了本修正案。一、修正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对本预案进行修正。二、修正内容一是将原预案3.2.3预警级别调整中“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核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修改为“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二是将原预案4.6应急终止4.6.1中“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修改为“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区生态环境局对《预案》中上述两个条款进行修正,修正后原《预案》其余条款依旧有效,修正的条款以正式印发的《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为准。三、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7月10日至7月28日,《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先后征求了局内有关科室,22个成员单位和6家企业意见,通过和平区政务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成员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四、合法性审核情况该预案于2023年8月8日经我局党组会审议,8月16日提交区司法局,已通过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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