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和平政〔2023〕4号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资〔2022〕44号)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9〕9号)予以废止。 和平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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