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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区政府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区人民政府1.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区、街道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4.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5.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委会:1.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2.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案、工作措施。3.研究拟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4.研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5.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6.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8.完成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二)街道办事处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4.协助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区安监局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承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10.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1.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12.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二)区发改委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审批建设的项目,配合区安监局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三)区商务委1.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2.负责辖区菜市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3.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区科委1.将安全生产科技领域纳入全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督促指导产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或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运行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五)区建委1.依法对职责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落实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执行。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3.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4.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5.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6.依法负责城市燃气、供热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六)区市容园林委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七)区卫计委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做好机构内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八)区国资委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九)区法制办1.负责区有关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2.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十)区教育局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依法加强实训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3.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4.负责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和校园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做好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区人力社保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技能与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2.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4.依职权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5.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十二)区房管局1.依法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2.依法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使用、修缮、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三)区文化和旅游局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黄金周”、“小长假”等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5.依法指导、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6.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四)区监察局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2.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3.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十五)区司法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2.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十六)区财政局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区级安全建设专项资金,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2.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安全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七)区环保局1.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十八)区体育局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十九)区繁华办1.组织指导繁华地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2.协助推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指导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二十)区楼宇办1.指导全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2.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全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十一)五大道管委会1.负责五大道地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督促检查,执行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2.协助推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指导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二十二)区市场监管局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不予登记。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7.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10.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二十三)公安和平分局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严厉打击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二十四)公安交管和平支队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3.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十五)公安消防和平支队1.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开展防火安全知识,防火逃生技能等宣传教育,对各类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十六)区总工会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3.指导企业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2.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1.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2.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3.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无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由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编制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名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和平政〔2013〕5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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