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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和平的实施,加快建设“品质和平”、全力推进践行“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示范区和“五个现代化天津”旗舰区建设,以和平之为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和平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建立岗位AB角制度,一位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区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区长外出学习、考察、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第八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九条  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条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国家战略,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落实中央对天津“一基地三区”定位,结合和平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努力建设“品质和平”。第十一条  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第十二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和平建设,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  第十五条  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政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健全政府主导、全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建设美丽和平。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区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凡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后,需提前将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文件全文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由区长签发。第二十条  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需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报送备案审查。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属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三条  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深入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企业家意见,发挥企业家作用。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草案在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前,应当交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按有关规定需要公众和企业家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严格履行决策前程序后,才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集体讨论前,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第二十八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区委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区委精神为前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做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第三十七条  完善层级监督,加大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八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九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等。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方面人员列席。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同志等相关方面人员列席。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以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区政府重要人事任免;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等。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十五条  不能出席和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不得以口头或告知方式请假。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或列席人员。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区长审定。第四十九条  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规模和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区长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规范报送公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除区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按时书面回复或会签;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沟通协商,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  高效办理公文。对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来文,要加快办理,需要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牵头责任部门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及时完成代拟文件报区政府。对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发文事项,限时办理,审议无修改的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文。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推进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第五十二条  严格审核公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公文处理规定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逐级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一般不简单圈阅,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一)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外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涉及区长直接分管工作和任免人员的公文,由区长签发。(二)涉及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公文,设立或调整机构、资金、管理权限等的重要公文,以及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发文,由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逐级审批把关,报区长或区长授权常务副区长签发。(三)其他公文,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且不需区长签批的,依次呈批;属于区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五十四条  提高文件质量。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或代拟文件,应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对标对表上位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务求“短、实、新”,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务实管用,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第五十五条  严控文件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的,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推进网上办公、移动办公。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形成逐级负责、层层担责的工作体系,做到层层有压力、层层抓落实,推动各项重点目标任务实现。第五十七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施清单管理,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分阶段、分节点明确完成标准。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和督查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以及对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定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确保政令落实。第五十八条  推进绩效管理,实施年度绩效考评,推进督考合一。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加强对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工作的成效。第五十九条  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和平区“橙黄蓝牌”预警、督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研判预警,对失职渎职、久拖不改、问题突出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区外办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第六十一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第六十二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区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出访日程需安排紧凑,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安排迎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批准后,不再临时安排出访。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作出请示,经区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签批;部门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作出请示,经区外办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同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回国,须按规定报告出访情况。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 第六十五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深化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十六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加强值班检查。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保。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 第六十八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始终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第六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七十条  必须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七十二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纪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七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区长离岗、离津外出,按规定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区长离岗、离津外出,按规定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区长审批后作出答复。因紧急事项临时离岗、离津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第七十六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七十七条  大兴学习之风,努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巩固拓展“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速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工作思路。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科学履职能力。第七十八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紧密结合和平区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措施,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每年到基层调研要确保3个月以上时间,每年每人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动工作。第七十九条  考察调研要科学统筹安排,合理确定点位,保证一定时间,防止走过场、走形式,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利益问题。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适用本规则。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平政〔2017〕3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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