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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年7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一、“一岗双责”总体要求(一)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 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为和平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区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5.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投入。(二)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1.协助区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指导全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组织并参加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督促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受区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区安委会会议,并形成会议文件材料;协助区长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签约工作。 4.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统筹协调、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5.本地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挥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和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建立与演练工作。 (三)区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区长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1.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2.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的原则。 3.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4.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5.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抓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分析研究部署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4.明确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保证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组织领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检查落实。 5.签署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 2.受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监督隐患治理措施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4.督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5.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六)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1.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分管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与防范进行督促落实。 3.具体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地区社区及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5.主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街道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社区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分管的安监科和社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检查部署;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4.组织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指挥体系。 5.受主要领导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超越职权范围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九)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2.组织和协调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分管的部门、机构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监督分管范围内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3.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三、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同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前要将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国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完善考核机制。区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国有集体(公司)领导成员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国有集团(公司)的领导成员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同区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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