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和平政〔2015〕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加快和平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跨越发展的新模式,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紧抓京津冀一体化和天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历史机遇,以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线,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因地制宜,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优化体制机制,培养创新人才,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至少建设3至4个众创空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全区创新科技载体数量达到10家以上。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健全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产生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新的互联网时代下的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器的代表,是构建面向大众的主要创业服务平台,是加速推动科技型创业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平园、科技企业创新平台、文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和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构建一批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化科技载体和“创业苗圃”,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紧密结合区域资源和园区功能布局,重点发展高质金融、高端商务、高档商业、高新科技,建立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产业链孵化链条。鼓励政府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模式,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数量扩张和质量并举,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主要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团区委、区金融办、区楼宇办、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二)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构建多样化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作用,聚集服务资源优势,组建科技服务业联盟,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创业导师、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着力发挥传统科技载体在基础设施方面和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在专业服务方面的互补优势,促进传统科技载体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深层合作,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科技载体建设公共实验室和研发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服务,共享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资源。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服务。(主要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主要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四)鼓励全社会参与创新创业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积极投身创新创业,重点调动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财政资助的科研创新发展类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和平区产业发展进行创业服务,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财政购买办法。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主要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教育局、团区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五)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主要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委)(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力度区级财政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对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以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众创空间运营商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据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1800元,补助期为2年。(主要责任单位: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七)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发展,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贷款贴息。鼓励使用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建立创业投融资平台,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主要责任单位: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团区委、区楼宇办、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等部门统筹协调全区众创空间发展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推动众创空间发展的合力。(二)优化发展服务环境立足和平区实际,注重天津市整体规划与和平区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确保整体推进。注重政府引导,不断提高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的建设,确保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强化政策支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探索“一窗接件,一窗出件”、“一颗印章管审批”的新办法、新模式,实现实际审批办结时限再提速,打造一流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三)加快创业孵化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各类人才激励扶持政策,大力引进相关技术领域的留学人才、领军人才和其他专业性技术人才,在科技载体内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支持创业者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积极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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