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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66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分别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章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平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区长,副总召集人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包括区总工会、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国资委、区信访办、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建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公安和平分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部门按照属地属事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开展劳资隐患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从严从快解决欠薪问题。   区人力社保局发挥好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定期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网络,落实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落实“双随机”检查,建立仲裁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做好京津冀异地案件移送相关工作,处理欠薪突发事件,劳动监察日常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95%以上,妥善处置欠薪事件等。区建委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处理解决建筑领域内的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监督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月清月结,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力求各项工资支付制度实现全覆盖;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等。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定期做好自查,保证行业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定期梳理用工清单,规范用工秩序,制定欠薪预警机制,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等工作。区综合执法局对有可能引发的集访、堵路、堵门或其他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等恶性群体事件。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制定措施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落实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企业监管,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牵头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公安和平分局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开展立案侦查,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和分包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启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调查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并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报送人力社保部门,确保涉嫌犯罪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区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维权机制。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专项支付账户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区国资委负责督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制定相关制度情况。区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区信访办要在接到到市委、市政府门前和到北京集访的通知后,及时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到指定地点做好接待信访工作。做好日常接待,对接待中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呈报给有关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共同决策,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避免恶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区房管局负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用工秩序,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预警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自查,对不稳定因素及早组织力量做好疏解工作,防止发生集体访等群访事件。区教育局做好自查,负责监管各基层学校定期梳理项目清单,对拖欠项目进度款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制定欠款预警机制,做好项目进度款支付监督等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各校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第三章排查化解机制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本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账。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分析研判机制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一条 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全区劳动用工领域的市容园林、建筑施工等重点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第六章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上访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立即启动联动调处机制,组织多部门联合调处。第十六条 对当即不能完全兑付的欠薪问题,要详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根据“轻重缓急”、因案施策,采取分类指导,限期兑付的办法集中调处。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协调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达成限期兑付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对农民工工资与工程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合同相互交织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其他工程合同纠纷中分项剥离出来,责令用工单位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工程合同纠纷等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经多部门联动调处无果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恶意欠薪、逃匿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积极受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案件,快裁快审,及时进行调解或裁决。第十九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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