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区产业园区

天津和平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和平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要求,全面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大支柱产业、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现就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和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四)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和平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统计局局长、工商和平分局局长、区国税局局长、区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信息化办)、区建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楼宇办(区中小企业局)、区繁华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统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公安和平分局、工商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局、区工商联、区有线电视中心、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小白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等36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兼任。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街办事机构及本街道的普查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普查人员开展街域内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职责分工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遵循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后勤保障。(二)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三)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列入年度政务目标事项。(四)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五)工商和平分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六)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户名录,以及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七)区编委办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八)区民政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社团和非企业单位的普查工作。(九)区质监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登记单位的普查工作。(十)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区各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十一)区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和已备案的房屋中介企业名录。(十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十三)区商务委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的普查工作,共同参与做好全区各类市场的普查和全区能源普查工作。(十四)区建委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普查工作。(十五)区科委(区信息化办)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科研、信息产业单位和所属各园区的普查工作;负责完善经济综合平台的技术支持。(十六)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普查工作。(十七)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旅行社、住宿业、文化娱乐业的单位名录,并共同参与做好旅游、住宿业、文化娱乐业普查工作。(十八)公安和平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特种行业单位名录,并共同参与做好特种行业单位普查工作。(十九)区金融办负责提供全区的金融企业名录,并共同参与做好金融业的普查工作。(二十)区楼宇办(区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全区楼宇的企业名录,并共同参与做好楼宇的普查工作。(二十一)区工商联负责提供入会单位名录,并共同参与做好普查工作。(二十二)区繁华办负责协调繁华地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共同参与做好繁华地区普查工作。(二十三)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普查经费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提出经费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五、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方案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区各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四)加强宣传动员区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今日和平》、和平有线电视等媒体,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板报、社区宣传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2013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0日印发

天津和平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