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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和平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和平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成立和平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印发<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和党发〔2018〕19号)要求,按照《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环评〔2018〕78号)工作部署,研究配合涉及辖区内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的重要事项,推动完成我区“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二、组成人员和平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高平武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楼宇办、区财政局、区房管局、规划和平分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和平区“三线一单”编制完成后,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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