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和平政办函〔2019〕3号 有效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金融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各1名,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衔接。二、明确职责分工(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牵头负责编制年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口头汇报,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研究处理和整改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按季度报送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财务报表;配合编制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报告和国有自然资源报告。(二)区国资委牵头负责编制每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口头汇报,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研究处理和整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按季度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财务报表;配合开展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配合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三)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负责编制每年度的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口头汇报,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研究处理和整改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按季度报送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情况报表,资源性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情况报表等;配合开展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配合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四)区金融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提供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数据,提出报告修改完善意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五)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和数据报送工作。(六)其他区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情况和数据。三、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总体业务需求,利用好国有资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发挥国有资产大数据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四、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参与、主动配合,建立单位领导亲自抓、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职责分工内的工作负有第一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财政局要定期总结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经验,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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